1、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在全区范围内对水资源实行地表水与地下水、水源地与输水河道、水量与水质的统一规划和统一调配;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除涝的论证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水质旬报。
3、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道水域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对污染超标严重河段的各排污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4、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乡(镇)范围的水务事项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5、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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