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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水利局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8/6/11 录入:jzslj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干部职工的正当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吉州区水利局(以下简称“我局”)全体干部职工。我局各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我局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干部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按照区政府办要求的时间,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由我局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五条 我局各部门落实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须严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时、如实做好考勤登记。部门负责人负有考勤监督责任。

第六条 月度考勤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考勤员于每月26 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考勤汇总表及原始单据报送我局办公室。

第三章 请假

第七条 干部职工休假必须事先请假并经批准。除因急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况干部职工不能自行请假可由同事或家属代请假之外,均应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自行离职的以旷工论处。

第四章 休假

第一节 法定公休假

第九条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要求休息。

第十条 公休假日为:每星期六、星期日。

第十一条 法定公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 妇女节(38)、青年节(54),可分别组织妇女和青年(35周岁以下)参加纪念活动。如不组织活动,则分别给妇女、青年干部职工放假半天。对参加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干部职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资。如妇女节、青年节适逢法定公休日,则不补假。

第二节 年休假

第十三条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干部职工享受带薪休假。新进我局的大中专毕业生连续工龄满1年,从次年起按规定享受年休假。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有年休假待遇在5天以上(不含5)者,至少有一次休假必须连续5天以上(5)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原则上在当年使用,确因工作关系无法休假可顺延至次年第一季度,逾期不休假作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我局各部门在不妨碍工作情况下,自行安排干部职工休假日期。

第十八条 年休假仅限干部职工本人使用。

第十九条 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节 事假

第二十条 干部职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

第二十一 条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四节 婚假

第二十二条 干部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方不早于22周岁,女方不早于20周岁,可享受婚假。

第二十三条 婚假标准:

()干部职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

()干部职工晚婚,即男方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方满23周岁初次结婚,可再增加婚假7天。

第二十四条 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当年或次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自动取消。

第二十五条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节 丧假

第二十六条 丧假标准:

()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

()干部职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2天丧假。

()干部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予1天丧假。

第二十七条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节 探亲假

第二十八条 干部职工在我局工作满一年,与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干部职工长大的亲属)、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可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九条 干部职工享受探亲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须经领导按权责核准,报我局干部人事部审核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干部职工已离婚或配偶已死亡,尚未再婚的,视作未婚干部职工。干部职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再婚,而且身边无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干部职工待遇享受探亲假。

第三十二条 干部职工探亲假中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干部职工探亲给予路程假,但最多不超过2天。

第三十三条 干部职工探亲假期间患病,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干部职工因患急并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干部职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不再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假。

第三十五条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

第三十六条 探亲假期间我局支付假期工资(按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为基数计算)。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七节 病假

第三十七条 干部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给予病假。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期是干部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我局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干部职工在我局(包括我局各系统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医疗期,标准为: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

第四十一条 生育假期标准:

()产前假:妊娠7个月以上,给予每天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部门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

()产假: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难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哺乳假:女干部职工生育后,在婴儿一周岁内,给予每天1小时授乳时间。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请,部门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第四十二条 已婚女干部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已婚男干部职工的配偶符合晚育条件,该干部职工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四十三条 产假期间按《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产或流产干部职工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不足部分由我局发放。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的80%

第九节 节育手术假期

第四十四条 女干部职工施行节育措施种类及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3个月、6个月、12个月内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当年内,每月经期休息1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单纯输卵管节扎休息30天。

()皮下埋植休息5天,术后半年内每月随访一次,每次休息1天。取皮下埋植休息3天。

()输卵管药物粘堵休息30天。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诊断性刮宫休息5天。

()人工流产:第一次因放环、节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者,凡小于孕13周,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者,休息14;行钳刮术者,休息21;凡大于或等于孕13周者,均休息30天。

第四十五条 男干部职工施行节育措施,输精管节扎休息7天。

第四十六条 节育手术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节 工伤假

第四十七条

干部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由本人并所在部门报我局干部人事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30天内,由我局干部人事部向我局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局干部人事部。



 

                               吉州区水利局

                              201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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