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工作人员办事行为,增强责任感,提高工作办事效率,履行“一站式”服务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申请人到中心办理或咨询已纳入中心集中办理的各类审批、审核、登记、公共服务等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善,需退回补办;或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受理的,或就某项业务提出咨询的,主办人员当时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交、补办或完善的材料和手续,以及暂时不能受理的原因。
二、主办人员在向申请人当面一次性告知时,必须书面详细告知申报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需要的全部申报材料及数量或申报事项需要补办的内容及退办的原因。主办人员因政策规定、管理或其他原因,需要请示领导或有关业务部门后才能告知内容的,须及时请示或了解,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事项告知申请人。
三、主办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有缺陷可以当场更正和完善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和完善。被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或手续,待补齐后,再予以受理。
四、中心所有工作人员都要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避免造成当事人反复咨询、办理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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