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心醒目的规范办理和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各窗口应当在公示的规定时间内办结行政服务项目。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办理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政务公开制度,在公布的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提出的有关事项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二、办理时限的确定
1.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单位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总体时限内,依据部门法规和条例确定本单位行政许可项目的办理时限。
2.经市政府法制办清理和压缩,《关于做好精简后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批及服务工作的通知》(吉府法办字〔2013〕16号)文件公布的,执行清理压缩后的办理时限。
3.各窗口单位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简政放权,精简办事环节,主动压缩项目办理时间,提高效率现场办结率。
三、即时办理和承诺办理
1.各类行政服务项目划分为即办件和承诺办件。
2.即办件就是事项可以在窗口按一审一核模式当场办结,做到即时办理。
3.承诺件就是需要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的项目,执行承诺办理。承诺办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并注明办结时间。窗口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限内办理,不得超时限办结。客户只需要在接到窗口该事项已办结的电话或信息后,拿《承诺件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即可。
4. 承诺件的办理过程如果确需窗口和单位内部进行交接,交接过程由窗口和窗口单位负责,不允许客户在窗口和原单位之间“两头跑”。
四、办件延期、办件挂起和不予许可
1.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结的,延期后整个办结时间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期限。窗口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办结理由和延期具体时限,同时抄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
2.办理事项如出现需要整改和其它申请人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的,经申请人申请可以挂起。窗口应允许办件挂起,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申请。挂起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3.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中认为依法依规不能办理、不予许可的,应进行书面登记,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书面告知不能办理的依据或理由。出具的文书应标明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报告本单位和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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