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马上就办”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市政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是行政服务中心作用,确保中心的正常运作,规范项目进驻中心,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原则:
1.凡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2.因涉密等原因不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3.实行垂直管理或双重管理的政府部门的行政服务事项,依托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因行政服务事项较多,受场地限制等原因,经市政府批准不进驻的实施部门,应当设立部门专业办事大厅,并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的业务指导和考核。
4.行政服务事项数量少或受理次数少,经市政府批准不进驻的实施部门,应当委托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在综合窗口代为接收申请材料和送达法律文书。
二、进驻要求
1.项目进驻到位。经市政府法制办清理,我市精简后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进驻到位。
2.项目办理人员进驻到位。按照“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要求,单位内部审批职能归并集中,成立行政服务科,单位行政服务科和具体承办审批职能科室整体进驻到位。
3.项目办理授权充分到位。单位对窗口首席代表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予窗口审批权限,中心管委会按照“逐步扩大即办件范围,简政放权,改承诺件为即办件”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引导单位授权到位。
4.进驻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实现窗口“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模式。实行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等公开制度。
三、督促检查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充分发挥管理、协调职能,按照进驻的原则和要求,对各进驻单位和单位窗口督促到位。对进驻不力的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提请市效能办、市政府解决问题,确保项目进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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