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担当实干、马上就办”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窗口人员岗位工作行为,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窗口服务环境,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总体要求:依法行政、高效为民、廉洁服务、流程规范。
第二章 爱岗敬业
第三条热爱本职,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有关政策,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钻研业务,胜任本职,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为企业、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章形象及行为举止规范
第五条工作时间必须佩戴胸牌,桌牌必须摆放在工作台正前方醒目位置。
第六条工作时间着装整洁得体,符合工作履责要求。
第七条保持窗口、柜台、办公桌面整洁,办公区域畅通、卫生,办事表格、服务事项告知单等资料齐全、整齐。
第八条服务主动热情,面带微笑,礼仪周到。
第九条服务中使用普通话,做到称谓敬语,好字当头,请字优先,谢谢和再见结尾。严禁说脏话、忌语。
第十条严禁索、拿、卡、要,或收受服务对象红包、礼物,或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等行为,严禁与申请人发生争吵。
第十一条严禁工作时间内大声喧哗、嬉闹、串岗、聚众聊天、吃零食、就餐和电脑上玩游戏、炒股票、看视频、聊QQ(与工作无关)、听音乐等行为。
第十二条严禁酒后上岗、在工作地点进行牌棋等娱乐活动、在午休时间从事影响工作人员休息的活动、在窗口使用电饭煲等电器的行为。
第十三条爱护中心的一切财物,正确使用,妥善保养。严禁在大厅内吸烟,下班时必须关闭电脑、打印机、空调、照明等办公设施的电源,关好门窗,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中心窗口办公区域因故发生争吵、人身伤害或肢体冲突情况时,窗口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员应迅速与业务科或其他相关科室联系,有关科室人员应立即前往窗口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中心分管领导,如发生较激烈冲突有可能发生较大人身伤害情形的,可拨打“110”,交由公安部门处理,以保证大厅正常办公秩序。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每天须有4次指纹考勤记录。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上下班时间打卡的,须向中心管委会业务科电话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到业务科办理请假手续。半天以内(不含半天)实行请假登记;半天以上(含半天)须填写请假条: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首席代表签字同意;首席代表请假,由中心管委会业务科长签字同意;1天以上(含1天)须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由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暂时离岗15分钟以内的,在本窗口工作岗位放置“请稍候”指示牌。离岗15分钟以上的,在服务窗口正前方工作台上放置“暂停服务”指示牌。
第十八条 实行窗口服务AB岗制度。即窗口A岗责任人因事1天以上(含1天)不在岗,由单位B岗责任人顶岗,确保窗口工作正常开展。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履行A岗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各窗口首席代表参加中心例会应签到,因故不能参会,履行请假手续,并委托本窗口其他同志参会。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脱岗超过15分钟的,30分钟以内的(含30分钟)计为迟到;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假、婚丧假等可以请假,但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因私请事假先抵扣其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数,由所在单位和中心管委会分管领导共同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迟到、早退、脱岗每人次扣20元,超过四次(含四次),扣除当月考勤津贴;旷工半天每人次扣50元;旷工1天每人次扣100元。
第二十二条 窗口首席代表要加强本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两次出现本窗口工作人员当月扣费100元以上(含100元),窗口首席代表负管理不严连带责任,扣除考勤津贴50元。
第二十三条 中心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规范的工作人员实行提醒谈话、扣除当月考勤津贴、通报批评、书面通知整改和退回原单位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2017年8月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