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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办法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8/5/30 录入:jzlyj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森林资源数据,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空间信息及其自然、管理属性数据。

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以下简称“年度更新”),是指因森林或林木的自然生长、以及各类森林经营活动、非森林经营活动引起森林资源变化,而开展的森林资源调查与数据更新。 

第三条 森林资源数据每年更新一次,具体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林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 年度更新工作包括国家林业局部署的年度林地变更调查,以及我省开展的年度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工作。

主要任务是采集、更新、统计森林资源数据,全面掌握森林资源现状及其动态变化情况,保持森林资源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以支撑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林业规划编制等工作需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分级实施的原则,年度更新工作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工作,主要履行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进度通报,组织制定相关的制度等职责。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结合本地管理需要,负责本辖区内该项工作的总体安排、进度控制和质量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级森林资源监测部门是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技术支撑、质量管理、数据分析与统计汇总。

省森林资源与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监测中心”)主要履行相关工作方案和操作细则制定、生长模型更新、遥感影像处理、技术培训和指导、质量检查、统计分析汇总、成果编制与保管使用、建立和维护数据管理系统及其软硬件环境、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等职责。

市、县级森林资源监测部门主要履行本级相关工作方案制定、技术培训、质量检查、数据分析与汇总、数据保管与使用、建立和维护数据管理系统及其软硬件环境、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等职责。

第七条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辖区内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数据采集,以及数据库建设、更新、保管、使用、档案更新管理等工作。

(二)按照规定整理和提报年度更新的小班数据库和小班区划调整图、与上年度对比变化的小班数据库。对提报数据质量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履行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未设立森林资源监测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县(市、区),相关工作应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年度更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调查单位。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县处级国有林场等单位可作为独立的调查单位。

统一变更时点为每年1231日。

第十条 年度更新以小(细)班为单位,全面调查小(细)班林地、林木状况,具体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单位、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域界线变化情况;

(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等林业工程的界线及界线变化情况;

(三)林地转为非林地,非林地转为林地的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四)林地地类、权属、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起源、优势树种、树种组成、公顷株数、平均胸径、平均树高、郁闭度、林龄、蓄积等变化情况;

(五)自然灾害引起的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年度更新成果内容包括:林地“一张图”数据库、森林资源“一张图”数据库、最新行政界线数据库、乡村行政代码数据库、统计报表、工作报告、质量检查报告、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数据库、分析报告、图件成果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工作方法

第十二条 年度更新应当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或上年度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结果为基础,采用林分模型更新、遥感判读更新、资源档案更新和外业补充调查等手段,查清本年度内森林资源变化情况,更新数据库和图件,进行统计分析,编写成果报告,经质量检查、逐级汇总形成全省年度更新成果。

第十三条 通过以下3种方式进行更新,开展内业工作。

(一)林分模型更新。对于林木因自然生长而发生变化的小班,由省监测中心采用林分生长模型进行更新,并下发至各市、县(区)森林资源监测部门,作为基础数据库。

(二)遥感判读更新。省级协调有关部门获取最新遥感影像数据,需要补充遥感数据的,采用政府采购等方式获取。省监测中心及时处理好相关数据,并将遥感监测结果下发至各市、县(区)森林资源监测部门,辅助修正年度更新数据。

(三)资源档案更新。强化小班档案日常更新管理,资源档案小(细)班编号统一使用森林资源“一张图”小(细)班编号。为便于经营活动等日常管理,可同时对该小(细)班增加专项经营活动档案序号。充分利用档案等相关资料,逐一核实小(细)班的界线和属性因子,对有变化的小(细)班进行更新。

资源档案包括森林经营档案和非森林经营档案。森林经营档案主要包括森林采伐、造林更新等档案。非森林经营档案主要包括森林火灾、泥石流、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灾害资料;征占用林地有关资料;毁林开垦等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有关资料;产权流转有关资料;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界限调整有关资料等。

每月10日前,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向县级森林资源监测部门提交更新小班数据库和小班区划调整图、变化小班数据库。

第十四条数据异常的、内业无法核实的、模型更新后部分因子需要再次核实确认的,要应用野外数据采集仪(平板电脑+采集软件)等工具,进行外业补充调查。

根据核实情况,对数据进行确认或修正,标注林地、林木变化原因等信息,查清森林资源变化情况。数据必须按照技术标准,统一更新到森林资源“一张图”数据库。

第十五条 全省按10km×10km间距布设2km×2km大样方,调查估算零星采伐消耗量。

第十六条 对于森林类别、起源、林地保护等级、公益林事权等重要敏感因子发生变更的,或者林地、森林(含竹林、油茶林)面积和森林蓄积等统计数据变化幅度异常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含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和国有林场等单位)应说明变化原因及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审定。

第十七条 年度变更成果逐级统计汇总。

(一)次年2月底前,县级(含省直管)调查单位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成果材料。

(二)次年3月底前,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初审后的调查成果材料和辖区统计汇总材料。

(三)省监测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对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调查成果材料进行质量检查(含内业检查和外业抽查)、数据分析和统计汇总。次年5月底前,省监测中心编制完成全省调查成果材料,并将全省调查成果材料、过程数据和相关材料提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次年6月底前将林地变更成果资料报送国家林业局。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省级每年开展一次森林资源数据更新业务培训,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

第十九条 实行县级自检、市级复查和省级核查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林地变更调查成果还须接受国家级核查验收。质量检查主要采用遥感判读与外业调查相结合方法进行。

第二十条 设立专家库,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年度更新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联合审查机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省监测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对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调查成果材料进行检查验收,重点复核变化幅度大的情况,以及公益林、天然林、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界线情况。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采集、整理、上报数据的,或者质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可予以退回。

第六章 成果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调查成果及相关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档案、消防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妥善管理,及时存档。森林资源监测部门负责接收、保管各类森林资源基础、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和其他数据。江西省森林资源数据更新成果数据存放于省监测中心,并做异地备份。

第二十三条 需要使用年度更新成果数据(含过程数据)的单位,需向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范围、类型、因子及数据管理措施等。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以书面方式通知森林资源监测部门。森林资源监测部门与申请数据使用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署数据保密协议书,按相关程序提供相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 涉及保密内容,按照《保密法》等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各地要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更新工作不重视、数据采集整理不到位、数据提交不及时、错报漏报数据严重、数据质量差等情况的单位,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列入林政资源管理重点整治县等措施,并作为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保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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