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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7/8/24 录入:水利局刘路 浏览次数:
 

为强化公务用车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发改电2016756号)及市车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安市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车改办〔20172号)精神,全县公务用车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对公务用车的标识化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图样、分级实施、规范管理、公开监督”的原则,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标识图样,在县、乡(镇)分级组织实施。

三、管理主体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县公务用车标识化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拟定全县公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统一提供标识图样,明确标识范围、标识时间,具体落实县直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车辆标识化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

四、标识要求

(一)标识图案规格

第一类为“江西省公务用车 监督电话:0796-8441717”标识图样。(见附件1

第二类为“江西省行政执法 监督电话:0796-8441717” 标识图样。(见附件1

第三类为“江西省执法执勤 监督电话:0796-8441717” 标识图样。(见附件1

以上图标电子版可在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http://www.jxjgj.gov.cn/下载,其中CDR格式可供制作图标使用,尺寸为40cm×24cm;字体要求:“江西省”为魏碑体,“公务用车”“行政执法”“执法执勤”为美术字综艺体,“监督电话:0796-8441717”为大黑体;颜色统一为桔黄色。

全县的图案规格、色彩和文字要与上述要求一致,吉安县监督电话:0796-8441717

(二)标识位置

标识位置为公务用车的正、副驾驶车门左右两侧中间适中位置(见附件2)。

五、标识实施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均采取标识化管理。

(一)“公务用车”标识实施范围及对象:车改后各级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机要(非涉密)、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二)“行政执法”标识实施范围及对象:中央明确的全省11个执法执勤部门以外的各级行政综合执法车辆。

(三)“执法执勤”标识实施范围及对象:中央明确的全省11个执法执勤部门中法院、检察院、公安(含交警、森林公安)、司法部门(系统)的执法执勤车辆使用各系统统一的标识图案;纪检监察、农业、林业、市场与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交通(海事)、地税部门(系统)的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第三类标识。

六、实施步骤

(一)核实车辆。各级公车主管部门建立公车标识化管理台账,将公务用车分类登记。

(二)组织实施。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实施车辆标识定点企业统一制作标识图案,县直各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派人到县公务用车中心(原县民政局办公地点)领取标识图案并自行按要求(见附件2)安贴,标识图案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实施工作完成后,于530日前县直各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吉安县公务用车标识实施情况登记表》(附件4)并签字确认上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备案。

(三)时间节点。县直各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于2017520日前完成。

新购(含上级调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公务用车标识实施原则上在办理车辆牌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有标识老化、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各单位要主动向公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并及时组织重新实施。

(四)相关费用。全县公务用车标识实施费用由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负担。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把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交警大队、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主体责任,强化具体实施工作。

(二)严格要求。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完成公务用车标识实施工作,并安排人员值守接听监督电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适时对县直和各乡(镇)公务用车标识实施情况开展定向检查和专项督查。

(三)注重实效。建立标识化管理长效机制,将标识化管理列入全县公车管理督导和考核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标识化管理。

(四)严肃问责。凡不按规定实施、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损毁标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及时办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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