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安县扶贫和移民办办。
第三条 县扶贫和移民办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办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扶贫和移民办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股室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目标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和依法行政水平。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股室整体工作考核之中。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公开程序和公开时限合法;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各股室是否有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并经常性地抓好落实。
(二)制度建设。主要考核各股室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部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实施。
(三)公开内容。主要考核各股室是否按照《条例》中规定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较为全面、准确,并适时调整和更新。
(四)公开形式。主要考核各股室是否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能够根据信息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或者行政服务中心、机关办公场所、办事大厅等载体,多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切实方便群众。
(五)公开程序和时效。主要考核各股室是否依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申请的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公开效果。主要考核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群众对该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七)其他。是否认真落实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4个等次。考核所得分值按比例折算计入年度目标考核分值。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对被考核股室建立考核记录,进行单项评分。
(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采取实地考核、网络监察、听取情况汇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股室的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提出考核意见,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股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考核不合格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办党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