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扶贫资金项目请款和验收报账程序
一、项目请款和验收报账程序
(一)请款
1、项目开工申请预拨第一笔资金,整村推进扶贫项目按资金量的30%或40%预拨启动资金或物资(水泥等),以后视项目进度进行请款,但请款额度不能超过该项目扶贫资金的70%。其他专项扶贫项目可预拨资金量30%的水泥,项目完工验收后可拨付资金量60%的资金(含水泥款)。
2、项目单位申请拨款,需填写请款单,经项目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并提供项目中标确认书、施工合同、税票等有关资料后,报县扶贫和移民办、县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拨款。
(二)验收
1、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向县扶贫和移民办提出项目完工验收申请。
2、对3万元以下扶贫资金项目,由县扶贫和移民办组织乡镇分管领导、项目村干部、施工单位代表对项目进行验收;3万元以上扶贫资金项目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县财政局组织乡镇分管领导、项目村干部、施工单位代表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报账
1、10万元以内的整村推进项目,可扣除调拨物资(水泥等)款后,按单个项目凭县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工程营业性税务发票、报账单、决算书、验收单和项目合同到县扶贫和移民办审核合格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拨付剩余项目资金。但10万元以上的其他专项扶贫项目,需全额开具地方税务部门的工程营业性税务发票方可报账。
2、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资金到项目”的管理要求,简化资金拨付环节,对移民搬迁、产业化奖补、贷款贴息等补贴类项目则通过“一卡通”发放;对经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县财政直接拨付至中标单位帐户;对村理事会组织实施的小型扶贫项目(10万元以下),则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确保扶贫资金拨付准、快、稳,促使扶贫资金尽早发挥效益。
3、单项项目资金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经县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后方可报账;单项项目资金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由县审计局审计决算后方可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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