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安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指导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拉动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县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江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6〕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补贴原则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机具补贴,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机械化关键薄弱环节倾斜,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坚持“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原则,切实保障购机者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调动购机者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资金分配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
(二)资金分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补贴资金总量及县农机局、县财政局联合申报的资金数量综合平衡后,对资金进行分配下拨。同时省财政厅、农业厅根据我县实施进度对补贴资金进行调整。
三、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省农业厅在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确定了适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补贴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0大类24小类43个品目。其中,对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植保机械、粮食烘干机、联合收割机实行敞开补贴,满足所有购机者的补贴需求。每年,省农业厅会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在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对年度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调整。
(二)补贴标准。省农业厅在不高于农业部统一发布的农机具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确定我省补贴额,补贴标准详见《江西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
各乡镇和农机部门要动态跟踪补贴产品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或需求趋于饱和的,要及时主动收集情况,由县农机局汇总并向省农机局报告,省农机局将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除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外,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4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10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超过规定台数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五、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县农机部门在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专设窗口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手续。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经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提供2套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配套动力的不需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经销企业须对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影,并发电子版到县农机局存档。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申请补贴
申请补贴资金时,须购机者本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法人代表本人)携带所购机具(需安装机具除外)到县为民服务中心农机局窗口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 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配套动力的不需要)的拓印膜2套。
在办理申请补贴前,对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购机者应到县为民服务中心农机局窗口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需现场安装的机具,购机者须在购机前向县农机局申请预审核,预审核通过后方能购买安装,安装完成后方能办理申请补贴;需现场安装的机具和单台补贴额大于5万元的非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县财政局和县农机局派员组成)验收核实并提供验收报告。
县农机局对购机者提交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将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购机发票原件照片上传到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交由购机者签字确认,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印章。《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需农机局签字盖章和留存。购机者、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验收部门对验收结果(论)负责。县农机局对购机者提供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三)发放补贴
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县农机局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局向县财政局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
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县农机局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的合规性审核,要根据县农机局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没有“一卡通”的购机者,则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县农机部门每两月至少提交一次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每两月至少组织一次兑付工作,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资金兑付。
(四)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县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机局。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农机局。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县政府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机局长、县财政局长、县第三纪工委书记任副组长,县农机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尤其对于监管难度较大、补贴额较大的补贴机具,由县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机具核实、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
(二)强化财政支持。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监管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政策宣传、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建立档案、核查机具等工作。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三)强化监督检查。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县、乡农机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县农机局须向省农机局提出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进一步处理建议。
农机生产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企业经销补贴产品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四)强化信息公开。农机部门要及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或宣传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政策文件和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局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县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县农机局须完善信息公开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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