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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7/8/17 录入: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           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           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           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

  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

  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残疾、下岗失业等生活确实困难的人。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直接危及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

  的;

  (六)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七)不配合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

  供虚假证据的;

  (八)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九)扰乱交通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

  (十)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十一)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

  实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一般处罚。

  第十条 对当事人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由执法机关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在告知当事人后,行政处罚进行变更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查,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说明理由并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办案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主动纠正。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责令纠正。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细化标准》直接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超出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本规则中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同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同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细化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十九条 行使《细化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江西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93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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