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本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管理全县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各部门有关教育方面的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
3.指导全县教育改革、组织全县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4.负责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评审工作,做好师资培养工作,提高教师素质,合理调配教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5.编制教育经费的预决算,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学校校舍及教育设施建设和装备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6.负责全县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行政干部的培训和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所属学校领导的聘任工作。
7.负责全县各类学校的招生工作和自学考试工作。
8.规划并协调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类专题教育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保障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9.负责县内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
10.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
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