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赣发改收费字〔2011〕1555号和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纠风办吉市教字〔2003〕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吉安县中小学(幼儿园)2017年秋季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有关事项一并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学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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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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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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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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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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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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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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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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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价字〔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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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由学校提供燃料蒸、热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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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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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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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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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价字〔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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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由学校提供燃料蒸、热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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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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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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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装每套不超过60元 冬装每套不超过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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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价字〔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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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整个小学阶段每生夏装、冬装最多各两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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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教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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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盒音像教材价格不得超过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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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价字〔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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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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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函授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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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生每学年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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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发改收费函〔20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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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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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活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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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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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价字〔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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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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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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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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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装每套不超过70元 冬装每套不超过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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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价字〔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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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整个初中阶段每生夏装、冬装最多各两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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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教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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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盒音像教材价格不得超过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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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价字〔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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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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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函授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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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生每学年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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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发改收费函〔20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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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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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活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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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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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价字〔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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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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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根据省发改委赣发改收费〔2015〕995号文件精神,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空白作业本代收费,由学生家长自愿购买。
二、普通高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学费、教材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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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立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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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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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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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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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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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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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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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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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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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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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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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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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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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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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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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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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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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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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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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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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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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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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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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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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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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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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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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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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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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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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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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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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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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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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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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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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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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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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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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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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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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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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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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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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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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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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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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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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
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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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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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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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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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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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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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教教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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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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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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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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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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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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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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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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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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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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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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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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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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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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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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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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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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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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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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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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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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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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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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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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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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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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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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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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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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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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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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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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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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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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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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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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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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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
|
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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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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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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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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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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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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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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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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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
|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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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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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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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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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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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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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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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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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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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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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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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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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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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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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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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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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教材费中包括音像教材费,据实收取;2.根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赣发改收费〔2011〕1555号文件精神,公寓宿舍的住宿费每生每学期180元。
(二)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
1.校服费:夏装每套不得超过70元,冬装每套不得超过90元,高中阶段每生夏装、冬装最多各订购两套。
2.社会实践活动费:按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据实收取,收支公开。
以上二项收费要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求。
3.学生评价手册费:每生4.5元,含学生证费,仅向入学新生一次性收取。
4.体检费:每年一次,入学新生每生13元,其他年级每生8元。
(三)落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县教育局提供名单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四类学生实行免除学杂费政策,由学生所在学校开学收费时免收学费。
三、公办学前教育和民办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公办学前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精神,公办学前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1.县城全日制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县保育院(按照省级示范幼儿园标准)1500元/生.学期;县神华爱心幼儿园、实验小学幼儿部(参照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1000元/生.学期。
2.农村全日制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乡镇中心幼儿园600元/生.学期;乡镇以下普通幼儿园500元/生.学期。
3.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伙食费属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标准由各幼儿园根据当地物价情况,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收支相抵,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自行确定,要求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月公布账目,接受家长监督;园服费属代收费项目,由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收了保育教育费,不得再收书本费。
(二)民办教育收费原则
根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221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1212号)精神,民办教育收费原则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运用收费公示等措施加强监管,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按市场机制的要求自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进行收费前公示,同时建立价格服务承诺制度和诚信管理制度,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
四、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本学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初在学校和当地集市醒目的地方予以公示(本文件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示,本文件以外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也要公示);属学生自愿订购的项目一定要注明“自愿原则”,学校一律不得强求;属经营商自行收取的收费项目,学校和班主任、老师不得参与收费。同时,还要公示县教育局和县物价局的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县教育局的投诉电话:0796-8442252;县物价局的投诉电话:12358
吉安县教育局 吉安县物价局 吉安县财政局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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