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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7/9/19 录入:教育体育局 浏览次数:
 

为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省市有关民办学校管理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规范内部管理。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民办学校要严格做到依法治校、依章程治校。

二、规范招生编班。幼儿园招生年龄为35周岁,小学一年级招生年龄为截止当年831日年满6周岁。各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班,幼儿园小班不得超过25人、中班不得超过30人、大班不得超过35人,小学不得超过45人、初中不得超过50人,高中阶段学校不得超过50人。要均衡编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民办学校不得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生源学校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民办学校不得采取欺诈等违法违规手段招揽生源,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正常转学。

三、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依规收费,严格遵守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与要求。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按月或者学期收费,提供幼儿伙食的坚持自愿和据实收取的原则;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任何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民办学校收取费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受教育者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退还费用。

四、规范招生简章与广告发布。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与报设立学校的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培养内容、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民办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广告等向社会承诺的相一致。

五、规范财务资产管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规范制度建设。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对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依据保险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七、规范课程设置。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县教育局的开课指导计划开课,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八、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睡眠时间小学生不少于9小时,中学生不少于8小时。住校生晚自习时间小学不超过2课时,中学不超过3课时。走读生不上晚自习。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定节假日作息时间,开学、休假应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保持一致,严禁民办学校和教师利用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九、规范教职工管理。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民办学校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校外办班。严禁教师违反规定授课、布置作业,禁止教师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格师德考核,采取教师个人自评、家长和学生参与测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等多种方式进行,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十、规范信息公开。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民办学校信息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

十一、规范受教育者投诉受理。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与受教育者的沟通联系机制,对受教育者的意见、建议和申诉,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通过减免学费、安排工勤助学岗位等形式,资助家庭贫困受教育者,通过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受教育者就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适用在吉安县范围内依法批准举办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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