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
一、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胎之规定,制定本制度和程序。 二、审批原则 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可以考虑作为特殊情况批准其再生一胎;凡有其中一条不符合的,不予考虑。 (一)与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显抵触的; (二)情况确实特殊,不会引起群众攀比的; (三) 证明其“情况特殊”的各种证明材料完备、齐全、真实的; (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的群众、所在单位、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认为应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考虑的。 三、申请和上报程序 (一)夫妻双方共同向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向所在村、居委会)分别提出申请(一式二份),同时提供其“特殊情况”的各种证明材料。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议。认为不宜作为特殊情况考虑的,应当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认为有可能作为特殊情况考虑的,应当对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召开群众会议,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作为特殊情况送审。对决定不作为特殊情况上报的,应当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对决定作为特殊情况上报的,应当将初步意见、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群众会议的意见(附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送女方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在收到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当根据本《制度和程序》第二条的审批原则进行审议。对不同意作为特殊情况申报的,应书面函告申报单位;对同意作为特殊情况申报的,应将同意申报的报告和有关材料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的申报材料后应当根据本《制度和程序》第二条的审批原则进行审议。对不同意作为特殊情况申报的,应书面函告申报单位;对同意作为特殊情况申报的,应在双月的十五日前将同意申报的报告和有关材料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审议过程中,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权要求申报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 四、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初审小组和审查小组。 五、初审小组职责是:对各设区市报来的“特殊情况” 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在向委审查小组提交初审意见的同时,向委审查小组提供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和收集到的全部资料;根据委审查小组的决定发出“审查决定通知书”。 六、委审查小组的职责:对初审小组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查,明确作出是否同意按“特殊情况”予以照顾再生一胎的决定。 七、审批时间:每年双月的十五日至三十日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