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吉安县委、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14〕14号)精神,组建吉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县卫生局的职责、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原县卫生局管理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增加的职责
1.承接上级卫计部门下放的县本级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职责。
2.承接上级卫计部门下放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艾滋病检测点资格审批、医师的考核结果备案、护士变更注册、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核发行政许可职责。
3.承接上级卫计部门下放的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跨省义诊活动备案、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非行政许可职责。
4.承接上级卫计部门下放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职责。
5.承接由上级卫计部门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2.取消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措施,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制定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工作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参与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卫计委增补药品目录,拟订我县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我县医疗服务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负责完善生育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对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进行鉴定。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研究提出促进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政策建议,制定全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划,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机制,指导、督促流动人口及城区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和组织实施,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和新技术开发推广使用,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各地、各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基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等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交流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合作与交流。
(十五)制定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全县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科研监测工作。
(十八)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县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组织协调中央、省、市、县等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管理,编报上级和县本级财政拨付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草案。
(二十)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9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督查、机关事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信息和公开、安全保密等工作。
(二)人事股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参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负责县卫生计生系统工作人员工资、职称的办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股
拟订并实施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职责范围内的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中央和省、市、县等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管理,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定财务、基建、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综合协调及汇总分析。
(四)体制改革与药物政策股
承办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负责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参与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除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省卫计委增补药品目录,拟订我县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我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议。协调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办
拟订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拟定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基本卫生保健管理与评估,承担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协调指导爱卫及创卫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全县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医政科教股(中医药政股)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拟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政策,指导并推进全县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拟定全县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工作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中医、中西医结合教育、科研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纠纷调处工作。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医学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使用,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员教育培训、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七)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妇幼健康服务与宣传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研究提出我县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全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落实。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优生优育、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对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进行鉴定。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八)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行政服务股)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拟定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对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违法行政重大案件;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本机关全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事项。负责本单位进驻窗口所有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
(九)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综合管理股
承担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分析,及时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督促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措施落实的督促检查,督促指导基层强化计划生育网络建设。承担县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和日常工作,负责对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负责实施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汇总、上报、分析、预测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4名,工勤编制2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股级职数10名。
五、所属事业单位
(一)保留的单位
保留吉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安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吉安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领导小组办公室、吉安县健康教育所)、吉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吉安县人民医院、吉安县中医院(吉安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吉安县敦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吉安县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机构性质、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等维持不变。
(二)更名的单位
1.将吉安县卫生监督所更名为吉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局,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8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主要职责:受委托开展综合性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法制、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承担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建议、执行处罚决定;参与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乡镇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受委托做好社会抚养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工作;配合做好 “两非”案件的查处工作。
2.将吉安县卫生进修学校更名为吉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进修学校,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领导职数:校长1名,副校长1名。主要职责:为医务人员和计生技术人员及婚前教育提供培训服务;乡村医务人员和计生专干短期业务培训。
3.吉安县工业园计生办更名为江西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计生办,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主要职责:负责江西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计划生育工作。
(三)整合的单位
将吉安县妇幼保健院和吉安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整合,成立吉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挂吉安县妇幼保健院牌子),不再保留吉安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87名。领导职数:院长1名,副院长3名。主要职责:为本辖区内妇女儿童提供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保健服务以及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工作;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等工作;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承担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四)设立的单位
成立吉安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站,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领导职数:站长1名,副站长1名。主要职责:拟订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协调各地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指导、监督基层与省内省外对口建立流动人口区域协作双向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五)其他事项
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生办随职能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吉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吉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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