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定2017年县直部门(含省、市驻县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和成效,根据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17年县直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一、考核单位
县直部门(含驻县的省、市直属单位)
二、考核办法
1.对所有县直部门当年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含驻县的省、市直属单位)。重点考核县直单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和本部门、本系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2.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年终组织考核,考核实行举证扣分制。
3.考核结果纳入2017年度县直部门工作综合目标考核成绩。
三、考核内容和评分
2017年考评内容共有六个方面,考核分值为100分。评分说明如下:
(一)组织保障和基础性工作(20分)
1.领导重视(6分)。明确分管计划生育领导和责任科(股、站)室及计生专干,并上报名单计4分;制定并上报本系统、本部门2017年计划生育工作方案(6月20日前上报)计2分,未按时上报的不计分。
2.纳入综合管理目标考核(4分)。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系统综合管理目标考核并占一定分值,计2分。有下属单位的,与下属单位签订好责任状,计2分。未签订责任状的不计分。
3.无政策外生育(10分)。出现一例政策外生育的夫妇所在部门(含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和临时工)各扣10分。
(二)生育政策落实(20分)
1.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10分)。凡本单位职工落实了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上环、药具)的计6分;计划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每例扣4分。
2.全面两孩政策宣传与落实(10分)。各单位必须全力宣传全面两孩政策,有宣传资料的计5分,没有的不计分。召开了全县性干部职工会宣传落实两孩政策的计5分(见会议记录),没有得不计分。
(三)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25分)
1.建立健全本单位《吉安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婚育龄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档案表》(5分)。每漏登一人扣1 分。
2.落实生育服务登记制度(5分)。凡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职工必须到单位所在社区居委会登记并领取《生育服务卡》,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子女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生育证》。凭《生育服务卡》和《生育证》享受生育服务和休假制度。未落实的不计分。
3.落实新规定的产假休假制度(5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落实新的产假和护理假休假制度,发现一例未落实到位扣5分。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落实(10分)做好本单位独生子女家庭摸底和资格确认工作,并按要求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独生子女家庭奖励金发放到位。未落实的不计分。
(四)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法生育行为(15分)
1.制定清理方案(3分)。未制定的不计分。
2.对清理情况进行摸底、造册(3分)。每漏登一个扣1分。
3.对清理对象处理到位(5分)。处理不到位的按比例扣分。
4.及时上报清理情况(4分)。缺报的不得分。
(五)打击“两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10分)
县卫计委、县公安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规定派人员参加打击“两非”工作联合执法,并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得分,其他县直部门得平均分。
(六)部门配合工作(10分)
按照新《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要按时反馈相关信息计10分,少反馈一次扣1分;卫计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房管局、人保局、文广新局、教育局、扶贫和移民办、统计局、监察局、高新区管委会等14个单位,必须按照县人民政府下发的《2017年县直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位,每一项工作未落实到位的扣5分。
四、奖惩办法
(一)表彰奖励
县直单位考评按总数的30%评为全县计划生育先进和优胜单位,先进单位为前八名,由县委、县政府表彰。优胜单位由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表彰。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吉县办发[2015]9号文件规定:凡被评为县级(含市级)计划生育先进和优胜的县直单位,可发给县直单位在职人员每人一个半月工资(含津补贴)奖金;被评为达标的县直单位,可发给县直单位在职人员每人一个月工资(含津补贴)奖金,不重复奖励,奖励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综合评奖资格,年度考评定为不达标,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1.当年出现政策外生育的;
2.对本单位、本系统违法生育对象不配合查处和查处不到位的;或者有举报干部职工存在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的单位未按规定停发其工资和津补贴的;
3.因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严重不到位而影响到全县在省、市排位或者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任务的;
4.未完成“两非”查处任务或有案不查的;
5.年终考评得分低于80分且排位在后三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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