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要求,坚持国家指导、因人制宜、保证供应、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的原则,分年度选择订购《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中所需计划生育药具。
第二条 以乡级为起报单位编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编制计划必须全面掌握、分析和利用各种信息资料,如使用药具人数、库存量及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使计划趋于科学、合理,杜绝因计划不准而造成断档脱供和积压浪费现象。
第三条 编报计划要求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按程序在规定时间内,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
第四条 建立健全药具发放服务网络。县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设立药具科,配备相应数量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具管理人员,要安排一名专职药管员负责实时监控辖区内自助发放机运行情况和避孕药具存货情况;各乡镇要配备1名专职药管员负责药具工作及检查辖区内自助发放机运行情况和避孕药具存货情况;各村(居)委会要有1名兼职药管员;社会供应点有经过培训合格的药具发放人员。
第五条 实行计划免费发放服务。以现居住地为主,以女方为主,依据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自上而下逐级调拨发放,县级药具科每季度向乡镇(城区办)发放1次;乡镇(城区办)每月向村(居)委会发放1次;村(居)委会每月定人、定时、定量向药具使用对象(包括流动人口)进行发放服务。
第六条 定期进行随访服务。村(居)委会应对药具使用对象每月随访1次,及时登记随访记录,乡镇药管员每季度对部分使用者进行抽查。
第七条 提高药具随访服务质量:了解药具使用对象的需求,掌握药具使用对象上次使用药具避孕后的效果、适应性,核对剩余药具数量及质量;向药具使用对象宣传国家及本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免费发放药具政策;向药具使用对象讲解避孕药具的品名、性能、保管方法、使用方法、可能会出现的副反应及基本处理方法,依据个人的差异指导药具使用对象选择最适合的避孕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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