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协调和日常工作;
2、负责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临时救助和敬老院建设现管理等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文件和工作计划的草拟,并组织实施;
3、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乡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备案工作;
4、负责编制全县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临时救助和敬老院建设与管理等社会救助工作资金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管;
5、负责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临时救助对象待遇的审查、审批工作,核发城乡低保金领取证件和农村五保供养证;
6、负责乡镇、村(居)委会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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