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艺术事业、文物、博物馆事业、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政策。
(二)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三)管理社会文化市场(包括归口管理的全县的印刷、复印打字、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录像投影、书报刊、电影、营业性演出、歌舞卡拉OK娱乐、电子游戏、“网吧”、美术品销售、艺术类社会办学等行业)。
(四)组织推进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产品生产,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五)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艺术教育和艺术培训等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
(六)管理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七)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政策,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八)拟订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全县文化艺术经营活动、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网络游戏服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进行监督管理。
(九)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指导文化科研工作,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十)拟订文化产业(含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含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