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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备案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4-12-18 录入:文广新局 浏览次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备案

    

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八条

    办理条件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指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申报材料

    申报提交材料A4纸(看原件留复印件):
    ①申请书;
    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
    ③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④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⑤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
    ⑥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⑦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⑧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办事流程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省文化厅和地市文化主管部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该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等级,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具体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县文广新局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在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2、审核: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踏勘并出具现场踏勘报告;
    3、审批:现场符合要求的转领导审核,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经办人的办理意见签署审批意见(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
    4、办结:批准的由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备案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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