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核
事项内容
(一)出版物批发企业设立、变更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审批(出版单位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
(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设立、变更或者其他单位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条件
(一)设立条件:
1.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2.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
4.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从事网络出版物批发,其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5.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从事网络出版物批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6.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7.经营的出版物内容不含《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三条
(二)变更条件:
1.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超过批准部门行政区域变更地址,需办理批准手续。许可条件与设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的许可条件相同;
2.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后。
3、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A类)(原件1份);
2.设立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注册资本信用证明(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证明(《房地产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电脑购置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
2.申请人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还需提供设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时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4.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申请变更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5.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除提供上述1—2项材料外,还需提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证明(《房地产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供注册资本信用证明(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程序
受理申请材料→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