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操作细则
一、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二、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和征地补偿款未拨付到位的,未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
(一)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点。
(二)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县国土局牵头,会同农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开展认定工作。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保障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3.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的;
4.其他不符合参加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人员。
五、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下同)领取并填写《吉安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后,交村委会初审。
(二)村委会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复审。
(三)乡镇组织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农经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对村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及村小组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给《认定表》。
六、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由被征地单位或所在村组统一按相关规定代为办理,被征地单位或所在村组及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吉安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
(二)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吉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七、被征地农民实行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
(一)被征地农民凭《认定表》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或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居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均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参保时江西省(以下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月数,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已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全省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月数。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应参保时开始计算。被征地农民参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可直接到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被征地农民应在认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后一年内选择参保并办理缴费手续,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参保缴费。因个人原因每推迟一年(满12个月计算1年,多余月数不再计算)参保,扣减一年政府缴费补贴,直至扣满15年缴费补贴为止。
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政府缴费补贴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下同)。
(一)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满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参保缴费方式: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将被征地农民当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部分,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在每年2月底前拨付到县社保经办机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存账户。被征地农民缴纳当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部分后,社保经办机构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存账户的缴费补贴部分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登记个人账户,完成缴费手续。
(三)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实施前(最长年限不超过15年)止,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缴费补贴金额,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入参保人员银行账户。
(四)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待遇不再改办。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累计缴费满15年止,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缴费补贴金额,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入参保人员银行账户。
十、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按月逐人造册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据此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十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并停止发放失地农民养老补助金。
十二、被征地农民参保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保关系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被征地农民特殊参保情况:
(一)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但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可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但扣减相应服役月数缴费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在校学生不享受缴费补贴,但毕业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三)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仍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用人单位缴费月数与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月数之和最多不得超过180个月。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在服刑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但刑满释放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但扣减相应服刑月数缴费补贴。
(五)参保后出国定居的,由本人申请,可一次性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退回本人,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起停止缴费补贴。
十四、已享受了就业资金社保补贴及其他社保补贴的,由户籍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吉安县就业局核实后据实冲减。
十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六、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为:
(一)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县土地出让收入12%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资金;
(三)集体补助资金;
(四)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十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
(一)2016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解决,不足部分自2017年起由县政府分三年到位,但上一年度的缴费补贴资金须于次年2月底前拨付到位。
(二)2017年1月1日后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解决,并于当年全部拨付到位,不得拖欠。
十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
(一)各乡镇各单位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按每亩10000元标准(可依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吉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县本级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县财政局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将上述资金(含利息)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的单位。
(二)各乡镇各单位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同意意见。
十九、县财政局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二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分别由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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