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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规漏项漏量工程施工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7/8/16 录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次数:
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县府办字〔2016〕139号
 
 
关于对违规漏项漏量工程施工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的通知
 
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5〕4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杜绝因项目漏项漏量而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的现象,结合我县实际,经2016年7月14日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造成漏项漏量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事项如下:
一、相关单位责任
1.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负主体责任,对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负责。
2.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任务的整体性和评审结论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认真设计图纸并做出完整的预算,不得出现缺项漏量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须根据设计图纸并按照工程计价相关规定、规范认真编制工程造价,项目工程量清单原则上不得编列“暂估价”和“暂列价”(如确需编列必须说明原因,金额所占控制价比例不得超过预算的15%),不得漏项漏量。
4.财政投资评审单位须对项目整体严格评审,包括审查是否有漏项漏量情况。对项目工程量预算编制“暂估价”、“暂列价”又无说明原因的送审申请不予受理。
5.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时,对工程量清单出现“暂估价”、“暂列价”又无说明原因的招标文件原则上不予备案。
6.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500万元以下的一周内)要完成工程量清单核查,对漏项漏量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报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评审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如施工单位逾期未报告漏项漏量情况,则相关工程量的变更不予受理。
二、责任追究
依照《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二条之规定:招标控制价(标底)编制时错算、多算、漏算等费用总额超过招标控制价(标底)总价±5%以上(含±5%)的应进行责任追究;发生非常明显的或恶意的漏项漏量情况,无论具体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1.建设单位不得低于标准价格或市场价格聘请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取费,承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低价恶意竞争,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设计、招标代理机构及施工单位的监管,严格履行合同要约,如果设计、招标代理及施工单位出现漏项漏量,要相应扣减服务费用。如果因为建设单位监管不到位,出现漏项漏量,要进行责任追究;对相关设计、招标代理、施工方等单位主观过错所造成的漏项漏量错误达到责任追究金额或需要责任追究,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责任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招标代理机构须对设计预算、施工单位须对评审报告中出现的漏项漏量情况向业主提出书面调整建议,业主负责联系有关单位进行修正并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如未向业主提出修改建议,视为主观犯错,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规对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进行责任追究(记录不良行为并在网上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以暂停在我县3至6个月的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2016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门,群众团体
                                                                    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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