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综合质量,根据《关于印发吉安县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吉安县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吉县办字[2016]117号)等文件,为加快推进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客观评价工作实绩,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违法建设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10个):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敦厚镇政府、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政府法制办
(根据考核内容细化要求,县财政局、县法制办无具体考核内容,建议不纳入考核。为更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建议将县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纳入考核对象。)
(二)责任单位(2个)吉安高新区、县人民法院
二、考核内容
将“两违”治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分为共性部分和差异部分。共性部分考核组织机构设置、受理举报投诉、宣传工作等情况。差异部分考核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完成情况、拆违控违工作开展情况和其他相关工作。
三、考核原则
1.差异化考核。按照既有可比性、又有差异性原则,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对被考核单位实行不同的考核内容。
2.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主要考核各单位拆违控违工作运行情况;集中考核主要考核各单位工作职责完成情况及责任落实到位情况。
3.客观、公正、公开。考核办法、考核程序、评分标准公开,考核结果力求公正。
四、考核办法
查处违法建设实行目标管理,采用百分制考核。日常工作履行情况占10分、半年考核占30分、年终考核占60分。日常不定期检查、半年考核、年终总评均由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在考核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考核评先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1、单位在职干部、党员有违建或参与违建现象。
2、消极懈怠,不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或者不积极参与拆违行动的。
五、考核奖惩
1、拆违控违工作纳入单位年终综合目标考核,由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委审定。
2、根据考核结果制定表彰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在县年度总结会上予以表彰。
3、考核设立一等奖一名,奖励3万元;二等奖一名,奖励2万元,三等奖二名,分别奖励1万元。得分85分以上参与评奖,低于70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获奖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每人可发一个月基本工资,奖励资金由本单位解决。
4、对在拆违控违工作中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个人,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名,由县委县政府审定,酌情给予3000元至5000元现金奖励。
附件:
县城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考核共性部分评分细则(40分)
县城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考核差异部分评分细则(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