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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7/9/15 录入: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吉安县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切实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责任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城区的公园、广场、湖滨绿地、小游园、居住区集中绿地等。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要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县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园林机构根据城市绿化现状、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地貌等,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予以界定,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所确定的城市绿线区域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规划机构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批准与城市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路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小于20%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县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界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县园林机构审查,未经县园林机构审查的,县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由县园林机构对附属绿地工程进验收,凡未按绿线标准和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建设以及施工单位无资质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条  因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县园林机构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县园林机构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县园林机构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征用和损毁;不得改用或变相改作他用;不得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树木、植被、建筑、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自移植、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二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因城市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人民团体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充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由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临时占用的,由县园林机构会同城市规划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占用,恢复原貌。

占用和临时占用的,县人民政府均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属生产绿地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保证生产绿地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如有违反,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县规划建设机构、园林机构违反绿线管理规定而批准的文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依法撤销该批准文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批准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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