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城乡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行为,充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批前管理
第二条 批前管理,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已确定用地范围,并经县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暂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其建设行为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前管理的主要内容:
规划条件:规划股(城乡建设股)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县城规划区由规划股负责管理、县城规划区以外由城乡建设股负责管理(下同)。
方案评审:由规划股(城乡建设股)组织,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吉安县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专家咨询会,其他在单位的领导共同参与,对项目资料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按照审查内容提出初审意见,设计单位按照初审意见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县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核。
县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对上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议,形成会议纪要,建设、设计单位按照会议纪要全面完善设计方案。
批前公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并修改后,建设单位需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按统一标准设立批前公示牌,将总平面布局、效果图、主要建筑立面、剖面图及相关规划指标向社会公示。
方案审批:经批前公示无异议后,建设单位携已完善的规划方案报规划建设局规划股(城乡建设股),规划股(城乡建设股)按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对规划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填报《吉安县建设项目详细规划审批表》,股长、分管副局长、局长签批后,上报县政府,经县长审签后由规划股(乡建股)向建设单位核发《吉安县建设项目详细规划审批表》复印件。
第三章 批后管理
第四条 批后管理,是指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进行的以规划验线、中间层核验和竣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活动,其监督管理阶段自工程验线至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为止。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主要内容:
规划公示:建设单位需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按统一标准设立批后公告牌,内容需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
放线验线: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应由县规划设计室放线,放线后应填写放线记录单,并由放线人签字、规划设计室盖章,存一份至规划股(乡建股)。规划股(乡建股)、施工管理站、质监站一起现场验线,合格的由规划股(乡建股)发放验线合格单。
质量监督:建设单位经批后公告后方可向质监站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
过程监管:由规划施工管理站牵头规划(乡建股)、建管、市政、园林等部门每月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监督各项指标的落实,确保建设项目按审批内容建设,直至工程竣工。
规划核实:规划股(乡建股)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
综合验收:由建管股牵头,协调规划、市政、园林、施工管理站、质监站等部门对竣工工程按审批内容逐项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或道路桥梁等方案),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法定附图附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列工作中,应当以经审批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为依据,并将工作结果抄告规划股。如果涉及规划、建筑方案的调整,必须取得原审批部门的批准方才生效。
1、园林处审查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2、市政处报建审查的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3、质监站、施工站发出的《整改通知书》;
4、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变更设计;
5、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总监签发的《工作联系单》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规划股(乡建股)负责以下工作
1、公告牌。是否按规定设立批后公告牌,设立位置是否醒目,内容是否与规划许可内容相一致;
2、平面布局。包括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3、建筑单体。包括单体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4、配套工程。包括总平面图中配套的绿地、停车场面积(车位数量)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是否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5、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八条 施工管理站负责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挂设“五牌二图”(即:施工标牌、工程概况标牌、安全生产十大纪律宣传标牌、防火须知标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程效果图),设立项目部等,项目部办公室是否在显要位置公示项目部人员组成情况,并附建造师(项目经理)、“五大员”照片,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职责;
2、监理单位是否组建现场监理机构,是否在施工现场公示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名单(附照片),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职责;
3、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行为;
4、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九条 建管股负责以下工作
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是否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2、工程是否进行了综合验收。
3、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十条 质(安)站负责以下工作
1、是否在开工前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基础、主体放线、标高及层高是否与经图审后的设计施工图相符合;
3、五方责任主体是否及时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顶、基础、主体、装饰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质量安全验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五方责任主体是否按要求出具了质量检查报告、评估报告和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中间评定意见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阶段评定意见书);
4、竣工工程是否有质(安)监督站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安全生产监督报告;
5、其他一些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园林处负责以下工作
1、园林绿化工程(含项目配套绿化工程,下同)是否进行了设计审核;
2、园林绿化工程是否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园林绿化施工资质;
4、园林绿化工程是否按经审核通过的绿化设计图纸施工,种植苗木品种、数量、规格,以及绿化景观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
5、园林绿化工程是否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工程施工资料是否齐全,工程质量是否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绿化养护是否达到《江西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相关要求;
6、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市政所负责以下工作
1、辖区内市政工程(含项目配套市政工程,下同)是否办理了报建,是否具有经审批的设计施工图。
2、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3、市政工程是否纳入工程监理范围;
4、是否提供施工相关技术资料;
5、临街面人行道板材质和铺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临街通道口是否按规划审批位置设置;
7、排水排污工程是否实行了雨污分流,与城市排水排污管道的连接是否正确,是否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施工;
8、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江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规划、建管、质监、施工管理站、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对每个建设工程明确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设计、监理、质监、规划等现场监管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应当现场进行制止或转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有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甚至主动参与违法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经济等处分,并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责任,取消该单位当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安县城乡建设局
2015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