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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3-5-13 录入:jzwgxj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财政局、文化局:
    省级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自设立以来,在推动全省农村文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原《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现将《江西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江西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断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经省政府同意,设立江西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解决乡镇、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和开发区等开展“三项活动”和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放映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以下三项农村文化活动:
  (一)乡镇、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和开发区等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农村进行的文艺演出;
  (二)乡镇、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和开发区等购买电影到农村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放映影片。
  (三)乡镇、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和开发区等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展览和比赛等文体活动;
     第二章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范围和标准
    专项资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分配到市、县,一部分留省作为“以奖代补”资金。下达设区市、县的专项资金以“资金分配到县,额度到基层单位”为主的办法进行分配;对市属县级开发区(含开发区所辖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资金及额度分配到设区市,由设区市分配到基层单位”的办法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法是: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
    1、对乡镇的分配。根据乡镇个数、人口数进行分配。先按每个乡镇3万元进行分配后,再按乡镇人口数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到县,额度分配到乡镇(详见江西省财政厅赣财预【2005】105号文)。
    2、对农、林、垦殖场的分配。根据单位个数、人员多少等相关因素进行分配。资金及额度按属地分配到县,再由县分配到各场。
    3、对开发区的分配。对开发区所辖的乡镇,比照对乡镇的分配原则,将资金及额度分配到设区市级(含开发区所辖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学校),再由设区市分配到开发区。
    4、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分配。按每校每年放映4场电影、每场电影200元计算。开发区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金及额度分配到设区市,由设区市分配到各校;其他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金及额度分配到县,由县分配到各校。
    5、“以奖代补”资金的分配。省级设立“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推动活动开展。“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对活动开展好的乡、镇和场的奖励等其他特殊情况,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三项活动”。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乡镇政府购买第三条所规定的三项文化活动,活跃农民文化生活。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乡镇、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和开发区等,每年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优秀节目,在乡镇所在地或有条件的行政村为全乡镇农民演出。每场演出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二)乡镇、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和开发区为每个行政村每年购买电影,每场电影为一部故事片和两个科教片,免费为农民群众放映。县级文化部门每年为每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购买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免费为学生放映。
    (三)乡镇、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和开发区要因地制宜,组织由各行政村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包括歌咏、棋类、武术、书法、美术、摄影、农村科普知识竞赛或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
    每个乡镇、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和开发区等需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三项”活动具体次数,但必须保证组织演出、电影放映和文体活动的形式不可缺少。
    第六条  乡镇、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和开发区等根据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文艺团体和电影放映单位购买演出和影片放映。
    第七条  为保证演出市场的有序发展,全省统一制定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的最高限价:省级文艺团体每场演出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市级文艺团体每场演出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县级文艺团体每场演出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每放映一场电影不得超过200元。
    第八条  资金按额度下达渠道进行拨付。即乡镇、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和学校开展活动在县级报帐;开发区开展活动在市级报帐。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和开发区于每年1月底之前按上年度上级分配的预算指标编制本辖区年度文化活动方案,报设区市或县文化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设区市或县财政部门每个季度与县文化行政部门结算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拨付资金至县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演出团体、电影放映单位凭乡镇政府、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和开发区、学校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报帐票据(票据样式见附件),由乡镇财政所根据年度文化活动方案进行审核,签盖有关审核章后,到设区市或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帐。
    第十二条 电影放映单位报帐时须同时填写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的报表,并录入网上专项统计系统。
    第十三条  各乡镇、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和开发区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周将开展的演出、放映的场次和文体活动的次数、参加活动人数和经费使用情况分别报设区市或县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由设区市或县文化行政和财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年度终了,各市、县要将当年该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逐级汇总报省文化厅、财政厅。
    第十四条 各乡镇、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和开发区、学校要严格按照年度“三项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要提高认识,对开展“三项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必需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保证三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参加三项活动的各种所有制的文艺演出团体必须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各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参与三项活动对的各级各类文艺团体的演出内容进行审核演出的节目进行择优推荐,每年初要拿出节目单,提供电影片名,提出文体活动的具体安排事宜。并出具许可凭证,保证演出质量。未经审核不准演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各乡镇、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和开发区等编制的活动经费预算和活动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把乡村文化活动方案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各县、各乡镇、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和开发区要将全年演出、放映和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不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十九条  各乡镇、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和开发区要在本辖区内公布县文化行政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省文化厅将按专业技术要求,监督、检查电影放映设备及影片拷贝的投放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文化厅、财政厅每年组织检查组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将通报全省。
 
     第五章  奖励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实施乡村文化活动要建立奖惩制度。各县对实施乡村文化活动得力并促进了乡镇文化活动全面开展和基层文化事业发展,群众满意的乡镇要予以表扬和奖励。省级设立“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补助 “三项活动” 开展得好的单位开展“三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格资金使用规定,确保资金落到实处,对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虚报、冒领、领取回扣等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该市或县一年的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拨付。对有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三项活动中出现内容不健康、格调低下的,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同时《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05]85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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