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述、申辩与听证的时限:土地违法当事人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拟行政处罚的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与听证的申请;听证人员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告知土地违法案件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时限:土地违法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时限:土地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三个月)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十五日)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