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吉州、青原分局,庐陵新区分局,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江西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市局制定了《吉安市落实〈江西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 江西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
吉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20日
吉安市落实《江西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的犯罪行为,规范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有效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西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耕地破坏鉴定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任鉴定委员会主任,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耕保科、规划科、不动产调查科负责人及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分管案审的副支队长为成员。
市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分管案审的副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耕地破坏鉴定的日常事务。
市国土资源勘查规划队受市鉴定委员会委托,为全市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实地勘测、图件套合等工作,并出具勘测鉴定技术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地类认定依据
鉴定的地类、面积依据为:将实地勘测的界址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套合比对确定。
规划为建设预留地及已预征收土地中的耕地,未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仍按原地类认定。
对耕地破坏区域面积、深度及污染程度等,应由市国土资源勘查规划队实地勘测并出具勘测鉴定报告及勘测图件,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家或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三、耕地破坏鉴定受理
我市耕地破坏鉴定按依申请受理原则进行。
市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耕地破坏鉴定申请后, 7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属于鉴定业务范围且资料真实充分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予以受理决定;对需要补充资料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应补充完善的资料;对不属《暂行办法》规定的事项,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耕地破坏鉴定需提交下列材料:1.鉴定申请书;2耕地破坏的图片或影像资料;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立案呈报表》、调查报告及下达的法律文书等;4.被鉴定人(见证人)及鉴定申请人签字(章)认可的勘测技术报告及相关图件;5.涉及《暂行办法》第四条(三)项的,应提交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鉴定意见,涉及《暂行办法》第四条(四)项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的鉴定意见;6.其他因鉴定工作需要的有关材料。
四、耕地破坏鉴定审查
耕地破坏鉴定审查工作按书面会签方式进行。
市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作出予以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审查工作。
市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耕地破坏申请的相关材料形成《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书》,交由市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审查会签。
五、耕地破坏鉴定结论
耕地破坏鉴定结论按主任签发方式出具。
《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书》经市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五个工作日内,形成《耕地破坏鉴定认定书》,报市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发后,送达鉴定申请人。
《耕地破坏鉴定认定书》应载明耕地破坏的原因、面积、程度等结论意见。
鉴定申请单位对《耕地破坏鉴定认定书》如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耕地破坏鉴定认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六、鉴定工作经费
耕地破坏鉴定复核勘测、土壤鉴定等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承担。其他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七、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0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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