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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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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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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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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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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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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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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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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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府发[2008]20号,财税[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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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2月1日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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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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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保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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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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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发[1995]63号,赣府厅发[2000]48号,赣财非税[2011]18号,赣财非税[2016]14号,赣字[20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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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5月1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1.2‰计算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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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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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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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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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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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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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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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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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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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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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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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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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字[200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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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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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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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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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赣财综[2009]85号,财税[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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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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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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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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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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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赣字[20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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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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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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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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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赣财综字[2003]12号,财综[2007]3号,财税[2016]11号,赣字[20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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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2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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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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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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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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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国发[2000]36号,计价格[2002]515号,计价格[1999]1192号,财综字[1997]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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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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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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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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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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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此项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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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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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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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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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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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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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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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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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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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10]2号,财综[2010]98号,赣府厅发[2010]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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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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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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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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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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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赣财非税[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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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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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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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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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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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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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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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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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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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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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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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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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5]农(土)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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