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吉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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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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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吉安市林业局
吉安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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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农〔2017〕7号
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吉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吉 安 市 林 业 局 吉 安 市 农 业 局
关于印发《吉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办、发改委、民宗局、林业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安市委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加快推进全市扶贫攻坚的意见>》(吉发〔2015〕8号)、《市委办 市政府办<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吉办字〔2016〕9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7〕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吉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吉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吉安市林业局 吉安市农业局
2017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安市委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加快推进全市扶贫攻坚的意见>》(吉发〔2015〕8号)、《市委办 市政府办<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吉办字〔2016〕98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7〕13号)和《市财政局、市扶贫和移民办印发<关于市本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吉财农〔201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和支持贫困村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扶贫资金。
各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县(市、区)资金投入情况纳入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罗霄山特困片区县、国家扶贫重点县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攻坚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县(市、区)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省、市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等工作任务。脱贫攻坚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 各县(市、区)应按照中央和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再开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市级及市级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8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07号),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前教育新增教育资助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
各县(市、区)要按照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九条 省级按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分配至各地,市、县不再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安排使用,各级财政应保障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经费和扶贫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档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地方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使用,以脱贫成效与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市财政局按照当年预计执行数不低于70%的比例,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计提前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为加大预算执行力度,县(市、区)可根据项目金额大小、项目安全性和项目实施难易程度等因素,在县、乡间确定项目管理权限,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县级或乡级报账制。在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下,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明确乡级报账制的实施范围、报账程序和监管办法。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市扶贫和移民办、市发改委、市民宗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分别商市财政局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一个批次下达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宗、农业(垦)、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一)各级扶贫、发改、民宗、农业(垦)、林业等部门,按照发展规划,在充分征求乡(镇、场)上报项目意见的基础上,扎实做好项目评选和项目储备工作,避免资金等项目。
(二)县乡间项目管理职责应清晰明确,并做到履职到位,责任分明。项目管理控制讲求科学,资金讲求效益,工作讲求效率。
(三)各县(市、区)应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和移民办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改、民宗、农业(垦)、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工作、专员办、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改、民宗、农业(垦)、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7〕13号)规定,《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农〔2011〕263号)同时废止。《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农民族事务委员会〈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农〔2006〕32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09〕130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05〕8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和移民办负责解释。
抄送: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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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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