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营造新时期扶贫和移民工作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扶贫和移民惠民政策,充分反映我省开展扶贫和移民工作的动态、经验和成效、典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完善扶贫和移民工作宣传报道的管理机制,维护宣传报道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升宣传报道的时效性和影响力,落实宣传报道的职责和任务,保证宣传报道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内容是指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工作简报等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发布的有关开展扶贫和移民工作的新闻稿件的情况,包括消息、通讯、言论、图片、简报和视频、广播等。
第四条 扶贫和移民工作宣传报道必须严把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新闻报道的纪律规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章 宣传报道的职责落实
第五条 宣传报道工作在各级扶贫和移民部门党组领导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六条 办政策法规处负责履行宣传报道职能,并负责指导、协调、联络扶贫和移民系统(指办机关各处室和设区市、县级扶贫和移民办,下同)的宣传报道工作,建立全省扶贫和移民系统宣传报道通讯员队伍。
第七条 办宣传报道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宣传报道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对全省扶贫和移民系统宣传报道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统计。
(二)负责制定全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年度宣传报道要点、目标任务以及具体宣传活动的策划方案。
(三)负责办重大公务活动、重要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办网站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以及网站“新闻中心”等主页面信息发布。
(五)负责办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做好各级新闻媒体约稿、约访、接访等联络沟通工作。
(六)负责做好《江西扶贫和移民工作简报》的组稿、编辑和印发工作。
(七)负责组织对各级扶贫和移民部门宣传报道工作的管理、考核和评比。
(八)组织培训扶贫和移民系统宣传报道通讯员。
(九)指导《老区建设》杂志搞好扶贫和移民工作的宣传,协助做好杂志的办刊与发行工作。
第八条 设区市、县(市、区)扶贫和移民部门参照第七条,明确并落实本级宣传报道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 接受媒体宣传报道的管理
第九条 扶贫和移民系统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履行请示与审批程序方可接受。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中央级新闻媒体到办进行采访活动,由政策法规处接洽。采访媒体先行联系其他处室的,接洽处室要将情况及时告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请示省办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和报道。
(二)中央级新闻媒体到市、县扶贫和移民部门的采访活动,要及时告知办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报告省办分管领导。
(三)省部级以下新闻媒体到办的采访活动,要及时向办分管领导汇报或告知政策法规处,根据采访内容确定采访活动安排。
(四)新闻媒体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等形式需要办职能处室提供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应先告知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无异议后,方可提供。
第十条 新闻媒体记者到办或市、县扶贫和移民部门进行采访,除按要求迅速反馈信息外,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作好接待工作,协调相关事项,及时上报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办主要领导。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搞好与新闻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的协调沟通。根据全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动态,经省办党组同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新闻座谈会等,向新闻媒体介绍扶贫和移民工作成就、典型经验及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新闻媒体对扶贫和移民工作的舆论支持。
第四章 发布宣传报道稿件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办重要会议和活动需要宣传报道的,由承办处室向政策法规处提供会议或活动的文件通知和新闻通稿,政策法规处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人员、联络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省办发布宣传报道稿件须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方可发布。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扶贫和移民系统发布的各类稿件,必须遵守保密纪律,符合保密要求。
(二)重要文件或数据的报道,须经过相关处室负责人核实、省办分管领导核准并签字,报经省办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
(三)普通稿件需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稿件内容由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经省办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媒体发布。
(四)省办统一安排的采访或约稿,扶贫和移民系统应积极配合协助完成。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省办宣传报道工作阵地,及时发布反映扶贫和移民工作的动态信息、工作经验和各类典型。
1、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工作网站:主要向社会发布公开、及时、直观反映扶贫和移民工作的信息,稿件信息的发布由《老区建设》杂志社负责编辑,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发布。
2、《江西扶贫和移民工作简报》:主要向有关领导、相关部门、扶贫和移民系统传递权威性、导向性、动态性扶贫和移民工作的信息,稿件信息由政策法规处收集、审核、编辑并经省办分管领导审定后发布,阶段性重要工作编发专刊并呈省办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
3、《老区建设》杂志:主要向扶贫和移民系统、工作对象、各级有关领导和部门、社会各界,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扶贫和移民工作的部署及政策、工作经验、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刊发扶贫和移民工作指导性重要文稿、反映阶段性重点工作动态、发布专栏性工作约稿。稿件由《老区建设》杂志社编辑发布,重要稿件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发布。全省扶贫和移民系统应配合支持杂志的办刊与发行工作。
第十五条 扶贫和移民工作有关会议、活动的宣传报道信息不得迟报、瞒报、漏报,时效已过的信息不再采用。宣传报道内容发现弄虚作假或未经审查擅自对外发布造成泄密或严重失密的,由有关负责人、当事人承担所产生的后果并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宣传报道工作的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扶贫和移民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报道工作,扶贫和移民系统通讯员要积极撰写宣传报道稿件,并认真完成省办部署重大工作的宣传报道任务。扶贫和移民系统在省办简报、网站、《老区建设》杂志以外媒体采用的各类介质稿件,及时报政策法规处备案,作为宣传报道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宣传报道工作情况季报和通报制度。扶贫和移民系统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将上季度在中央主要媒体、中央行业媒体和省级主要媒体、省级行业媒体上的用稿情况总结、宣传报道统计表报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整理汇总并每季度通报一次情况。
第十八条 实行扶贫和移民工作宣传报道年度考核制度。扶贫和移民系统于每年1月15日前形成上年宣传报道工作总结并填报上年宣传报道统计表,制定本年度宣传报道工作计划,一并报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每年1月份对上年扶贫和移民系统宣传报道工作统计和排名,以此进行宣传报道工作考核,考核结果提请省办党组审定后在全省通报,并将宣传报道考核情况纳入各地扶贫和移民工作年度考核考评的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和移民办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