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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规定(暂行)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3-4-27 录入:jzfpb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我省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及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现金直补发放、核定到村组移民人口规划项目、后期扶持结余资金规划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 扶持的范围是:政府组织安置已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所在村(组),以及相关影响人口所在的村(组)。相关影响人口主要包括:库区淹地不淹房的影响人口;回水区应迁未迁人口;因国家政策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生活在农村生产和生活方式未改变的移民人口;为安置移民让出房屋和土地的让迁人口;为安置移民无偿调整土地的原住农民;生活在因水库蓄水引起库周浸没、塌岸、滑坡、内涝以及生产生活条件受影响的库边地段、孤岛人口,水库大坝、溢洪道占压及施工占地涉及的人口等。

第四条 后期扶持要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条件有新改善、移民群众的收入有新增长、移民自我发展能力有新提高为总体目标,按照民主程序规范操作,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后期扶持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落到村组的管理体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编制规划项目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先生存、后发展,先基础、后开发”的原则,确保移民及相关影响人口受益。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七条 编制规划项目以村(组)为基本单位,优先解决生产生活突出问题,明确具体项目、建设地点和投资估算。跨组项目可落实到村(居)委会;跨村项目可落实到乡镇,规划范围以外乡(镇)不得安排项目。

第八条 规划项目编制贯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大纲》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由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具体负责。移民人数少于1000人的县(市、区),规划项目编制和实施的管理由设区市扶贫和移民部门负责。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设区市扶贫和移民部门审批汇总后,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备案。

    第九条 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批准备案的规划项目为基本依据,各地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或修改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市扶贫和移民办审批,并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备案。

    第十条 规划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检查验收,在县级组织自验、市级组织验收的基础上,省级组织终验。

 第三章  直补人口管理

第十一条 核定到人的移民实行现金直补扶持方式。移民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由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按照《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赣移组办发[2006]1号)的有关规定,以移民搬迁原始资料为依据,由移民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登记、公示等环节确认无误后,列入直补对象。新增直补对象的申报程序,按照《江西省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列入现金直补的移民扶持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只减不增,一年核定一次。

第十三条 现金直补移民死亡的,招录进国家行政、事业、国企单位工作的,现役士兵转为士官退役时符合安置条件的或提拔为军官的,按赣移组办发[2006]1号《办法》的规定核减,从下年度起停发后扶直补现金。现金直补移民扶持条件发生变化的下列情况可以核减:

(一)在读大中专学生毕业后考取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

(二)移民繁衍人口中嫁出(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

(三)转为非农户口的;

(四)服刑人员;

(五)其他按政策规定应核减的移民人口。

第十四条 核减现金直补移民的程序是:

(一)移民所在村组提出拟核减移民现金直补对象名单,经乡镇审核并报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核准。

(二)将拟核减移民现金直补对象名单在移民安置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不少于7天。

(三)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以书面形式将核减情况告知相关当事人和乡镇。

(四)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于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应核减的扶持人口汇总,并与本年度后期扶持人数一同上报,经设区市扶贫和移民部门核准后报省扶贫和移民办。

第十五条 现金直补移民核减指标转为核减移民所在县(市、区)核定到村组移民人口,实行项目扶持。核减移民人口应分配到具体村小组,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录入《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县(市、区)上年度核减移民结余直补资金留县统筹使用,由县根据结余资金额度编制项目,主要解决移民和相关影响人口生产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项目经设区市扶贫和移民办审批实施,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备案。

第四章  年度计划项目安排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项目的安排,原则上以规划项目为依据,并视情综合考虑县域经济发展、移民特殊困难等因素。

第十八条 现金直补年度计划和核定到村组移民人口项目年度计划,根据每年核定各地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核定到村组移民人口的年度计划项目,主要对移民及相关影响人口村(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进行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单个项目不少于1万元,并根据实际安排一定比例的产业扶持项目。

第二十条 后扶结余资金项目的年度计划,原则上按照各地移民人数、绩效考评等情况分配。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村庄整治(示范村)和库区移民搬迁基础设施建设。

1、村庄整治以移民自然村为单位,要在搞好规划的基础上,改善村容村貌、改水改厕、村内道路建设、文化场所建设等方面,资金按每户1万元标准扶持。对列入新农村建设村点与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相结合,而未达扶持标准的移民贫困村庄,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补足。对移民户较多,投入资金较大的村组,可分年度实施,确保扶持一个,建成一个。

2、库区移民搬迁和移民户建房享受深山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建房补助。库区移民人数占建房总人数20%及以上的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按深山避灾扶贫移民搬迁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给予扶持。

(二)产业扶持。主要是通过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对多数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扶持。对产业扶持资金量较大,产业项目落实不了的,其产业扶持资金经批准后,可变更用于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

(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最为期盼、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单个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少于5万元。

(四)技能培训。主要是通过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移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并根据资金增长情况,实行年度上额限制和保底安排。

以上资金安排的比例,在下达年度计划项目资金时确定。

第二十一条 省本级专项切块安排重点项目年度资金计划,主要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偏远移民村组解困项目。

第二十二条 年度计划项目优先安排连片和移民人数较多的移民村(组),并向移民村中的贫困村倾斜。

         第五章  年度计划项目申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地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按照“移民知情、村级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定、录入系统、市级审批、报省备案”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核定到村组移民人口的年度计划项目,按照管理系统中设置的无法核定人口指标确定,由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确定的项目通过管理系统申报。

第二十五条 后扶结余资金年度计划项目采取预申报方式。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按照管理系统中下达预申报项目资金额度,将确定的预申报项目录入管理系统。待上级正式下达项目资金额度后,再按下达的资金额度对预申报的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年度计划项目报省备案的程序是:经省、设区市扶贫和移民部门在管理系统中审核确认后,由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行文,报设区市扶贫和移民、财政部门汇总审批,再报省扶贫和移民办、省财政厅备案。年度备案计划项目由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计划的审批权限是:5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扶贫和移民办组织审批;50-20万元的(含20万元)的由设区市扶贫和移民办组织审批;2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扶贫和移民办审批。审,并列入年度计划项目上报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年度计划项目上报备案后应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由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通过书面文件和管理系统同时上报设区市扶贫和移民办审批,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备案。年度计划项目的调整和变更原则上每年度审批一次,调整或变更的项目数量和资金额度不应超过本县(市、区)年度项目数量或资金总额的10%。

第二十九条 省本级切块安排的专项重点计划项目,根据年度确定项目申报原则和条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村申请、乡审核后,由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报设区市扶贫和移民办;

(二)设区市扶贫和移民办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县级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向省扶贫和移民办、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计划项目,并附县级申报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可研和初设);

(三)省级对各地上报计划项目和实施方案进行比较性评审,根据轻重缓急、投资效益和移民受益面等情况确定,并由省扶贫和移民办会同省财政厅批复下达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的管理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立项、项目实施的管理。

(一)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要求:总投资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按有关行业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总投资5万元及以下项目只需编写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立项管理要求: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审查核准。

(三)项目实施管理要求:根据投资规模大小,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移民自建。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是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由村(组)申报的,项目法人为村委会(或村小组);项目由乡镇申报的,项目法人则为乡镇。也可由项目所在村组移民群众推荐3-5名代表组成项目实施管理小组,作为该村组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组织完成项目实施各环节的工作,并对实施的全过程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需要招投标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按有关程序提请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或县级招投标机构组织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技术含量较低和资金额度不大的项目,鼓励移民村组自建。自建项目由项目法人向乡镇、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审定后,由项目法人、项目实施管理小组与移民签定施工协议,成立由村干部和移民群众代表组成的理事会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具体事务,实行自主管理、自主建设、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并按当地劳动力价格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批复后6个月内组织项目招投标、签定项目实施合同(项目责任书)并开工。无特殊情况未开工的,县级扶贫和移民办应向项目法人下达项目限时开工令。3个月内仍未开工的,视同项目法人放弃项目实施,县级扶贫和移民办可对项目调整或变更。项目批复后10个月未开工的,省扶贫和移民办撤消该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项目自批复之日起,原则上12个月内实施完毕。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按该项目资金额度扣减下年度的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 县级扶贫和移民办应及时将年度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录入管理系统,未在管理系统反映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的,视同项目未实施。

第七章  产业项目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产业扶持要贯彻开发式移民工作方针,坚持移民直接受益的原则,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村(组)实施,重点扶持能够带动移民及相关影响人口稳定增收的特色优势产业。

第三十八条 产业项目扶持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是:

(一)扶持对象:移民村(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移民村(组)、移民个体经济。

(二)扶持内容及方式:对移民村(组)从事的或依靠龙头企业带动移民村(组)的种植、养殖业基地路、水、电及大棚、栏舍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购买种苗、化肥给予补助;对移民户个体经济给予贷款贴息;对移民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生产基地建设以及加工、流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第三十九条 扶持村组的产业项目,由县扶贫和移民办会同乡镇与扶持对象签定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扶持项目、受益对象、扶持方式、建设规模、扶持资金、项目管理、收益分配等内容。移民贷款贴息项目由县扶贫和移民办会同金融机构与扶持对象签定协议书。协议书均一年一签,期满后根据扶持效益情况,重新按程序办理手续。

第八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移民直补资金的发放,由县级扶贫和移民办函告县级财政局直补人口名单,通过财政专户将直补资金通过金融机构“一卡通”帐户发放到移民个人。

第四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在县级扶贫和移民办、乡镇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由项目法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保证项目安全实施。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是:县级扶贫和移民办完成了项目审核备案,在项目资金拨到县财政局移民专户后,协调县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资金。10万元以上项目按预拨付30%,其余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拨付,验收合格后再拨付10%;10万元及以下项目资金的拨付可先预拨付5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50%,或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申请县级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并进行决算。

第四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也可通过乡级报帐。县级扶贫和移民办或乡镇应建立项目资金收支台账,详细记录项目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周应固定工作日,按照人员分工及时做好项目报账的签字、把关和审核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项目报帐所有相关原始凭证均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字确认,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报账方式是:

(一)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凭项目承包人提供的正式纳税发票、双方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原件等进行报帐;

(二)移民村组自建项目,可凭项目原材料购置发票、人工费用支出明细清单,项目前期工作费等有效票据报帐。

第四十五条 各地根据项目实施的管理要求,可收取10%的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如数拨还项目承建方。

第四十六条 项目资金如有节余结转下年度,由县级汇总后重新申报新项目,报设区市扶贫和移民办审批实施。

第九章  项目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扶贫和移民办召集有关单位人员、乡镇有关负责人、村(组)负责人、项目法人代表、项目实施承包方人员进行验收。省、设区市审批项目的验收,采取县级自验、市级全验、省级抽验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备案项目为依据,项目法人应将项目建设支出情况在项目实施的移民村组张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对照项目计划(产业扶持项目还需对照协议书),检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竣工决算和建立项目档案情况等。培训项目的验收要有培训的计划安排、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对象名单、经费结算等方面的内容,并以此建立培训资料档案。

第五十条 项目验收结果,要由县扶贫和移民办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参加的会议,通过会议纪要确定,并形成项目验收总体情况报告。

第五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明确项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5万元及以上项目要按照记载项目建设内容和移民资金投入情况的要求,设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永久性标志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和移民资金投入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年度计划项目应建立文本项目档案。项目档案由项目法人在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和乡镇的指导下,按有关要求建立,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五十三条 项目文本档案的主要内容是:(1)项目立项核准文件;(2)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及图纸;(3)项目确定表(4)项目实施前后同角度实景对比照片,项目公示照片;(5)工程预算(决)表;(6)项目合同(项目责任书、产业扶持协议书);(7)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项目资金报销单;(8)项目验收申请表、财务决算单和验收报告;(9)项目配套资金证明材料等。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项目档案资料归入系统管理。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扶持资金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项目档案手续可适当简化,但应包括项目确定表、项目合同(项目责任书、产业扶持协议书)、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和报销单、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报告单、项目实景对比照片等内容。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扶贫和移民办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后期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逐级向上报告情况。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直补人口的动态管理、规划项目的实施、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的效果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 县级扶贫和移民办应加强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及时协助乡(镇)及项目法人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实施项目,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要做好项目实施的公示工作,强化审计监督,主动接受移民群众监督和审计部门对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

第五十七条 各级扶贫和移民办应严格执行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规划项目和年度项目计划、在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弄虚作假、有意规避上级审查审批而拆分项目的,一经发现,涉及项目在下年不得续报,并将加倍扣回上年度涉及项目的资金。对侵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各级扶贫和移民办应加强规划项目实施管理的专项稽察和不定期检查,按省扶贫和移民办统一部署及要求,组织年度工作考核考评并实行奖优罚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逐级上报备案。

第六十条 应急补助资金、库区基金和小水库移民解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扶贫和移民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此类规定同时废止。

 

附:2-1、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档案管理手册

    2-2、年度项目计划实施管理主要流程

    2-3、产业扶持项目计划实施管理主要流程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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