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产业扶贫
资金项目工作流程
1、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和移民办下达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产业扶贫资金。
2、县(市、区)编制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报设区市扶贫和移民办(局)、财政局审批;设区市审查汇总后,报省扶贫和移民办、省财政厅备查;如省无意见,设区市批准后报省备案。
3、乡镇政府指导贫困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方案经乡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局)、财政局审批。
4、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局)组织实施。
5、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局)、财政局组织检查;省、设区市扶贫和移民(局)、财政厅(局)组织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