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的管理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快捷、高效运转,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6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50号)、《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7〕13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我省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整合工作的通知》(赣财扶〔2018〕7号)以及《财政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等上级有关资金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主要包括吉州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列入的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管理使用,应坚持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申报备案、统一分配使用、统一财务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职责。
(一)区扶贫办:统筹全区脱贫攻坚项目,对各职能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建立全区脱贫攻坚项目库,报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项目,配合相关部门参与项目管理、监督及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严格按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统计当年整合资金规模,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按照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规划项目和资金安排,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并负责牵头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各镇的项目申报、管理建设、资料归档等业务及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编制等工作,并对各镇所实施的扶贫项目进度和质量进行督促和监管,负责各镇扶贫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及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监管和安全,配合相关部门参与项目管理、监督及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各镇政府:为项目建设主体单位,负责审核上报本镇扶贫项目建设计划,组织本镇扶贫项目按法定程序设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的申请、管理、拨付、账务核算,工程项目资料和财务资料的归档、保管。对资金的使用安全、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更改资金用途,配合相关部门参与项目管理、监督及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 按照“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要求,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由区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帐户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经审批后下拨至各镇农经站的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账。
第六条 全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按照全区脱贫攻坚任务工作部署,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人员支出;
4.弥补企业亏损;
5.弥补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扶贫;
7.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在年初根据各镇上报项目制定当年的统筹资金计划,并报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核通过后,下达资金整合计划。区财政局根据资金整合计划,将统筹资金的指标分批次下达至区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账户。
第八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项目实行乡级报账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填写财政整合涉农扶贫资金申拨表,并报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财政将资金拨至各镇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账。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和施工合同、建设进度等要求,凭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直接向镇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账请款报账,由镇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账按实施进度及比例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
对于直接奖补给贫困户的资金,由区扶贫和移民办和各镇政府对贫困户发放信息、资金分配表进行审定,并报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直接由区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账户拨付到区“一卡通”专户,再由区“一卡通”专户直接发放给贫困户。
具体资金拨付流程如下:
①项目资金:区财政下达统筹资金用款指标→区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账户→各镇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账→施工单位。
②直补资金:区财政下达整合资金用款指标→区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账户→区“一卡通”专户→贫困户。
第九条 按照权责匹配的原则,各镇政府作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下达的统筹财政扶贫资金均由各镇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各镇应加强实行专账核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镇政府应严格对照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脱贫攻坚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对统筹资金拨付排名靠后且年终资金结余结转率超过5%的镇,区委、区政府将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约谈镇主要负责人,同时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将收回下拨的资金,并用于奖补对工作推动得力的镇。
第十一条 规范报账程序。工程建设项目请款报账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招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审批表)、预决算、中标通知书、施工(购销)合同、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税务发票、开工前后的对比照片等资料。
第十二条 完善档案资料。各镇政府应向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提供一份报账的合法、有效凭证及完整的报账材料复印件(加盖镇政府公章),区扶贫和移民办及各职能部门对各镇提供的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做到“一项目一档案”,区、镇、村各一份,以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报账付款进度
①项目施工单位首次申请付款可在正式签订合同并开工后,可先拨付项目款的50%-80%(须提供施工(购销)合同、预算、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审批表、税务发票)。
②工程项目建设完工,经区级验收组验收通过后,支付项目余款(须提招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审批表)、预决算、中标通知书、施工(购销)合同、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税务发票、
开工前后的对比照片等资料)。
第十四条 对项目完工后存在结余资金的项目,各镇政府应将结余资金统一按原拨付渠道上缴,其结余资金可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另行安排使用。并上报扶贫项目结余资金报告,原则上每个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上报一次。
第十五条 各镇政府须建立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定期上报制度,每月月底前将财政扶贫涉农统筹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进度表分别报区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区财政局。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区水利局、区发改委等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区推进精准扶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统筹整合工作开展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镇(街)、部门,给予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工作组,定期对各镇的统筹涉农资金扶贫项目的实施及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督查。工作进度不达标的镇将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底考评。
第十八条 区、镇、村应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统筹来源、资金规模、项目名称、实施地点、用途和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及时公开,村级公示应设置在村服务中心和人口聚集点,标识应醒目,时间不少于7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区审计、财政、纪委监委等部门,应将财政涉农扶贫统筹资金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①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②随意调整项目计划,擅自调整建设项目内容的;
③擅自增加投资预(决)算的;
④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⑤借脱贫攻坚之名套取资金归还镇、村债务的;
⑥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⑦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如上级有出台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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