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省级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认定,三年一监测”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应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户有一定的利益联结关系,企业经营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企业有一定的资产投资规模,成长性好,综合实力位居本省同行业前列。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扶贫开发连片特困区和原中央苏区适当放宽要求。
1、农产品生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企业。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企业。年交易(经销)额6亿元以上,总资产1.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6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连续三年盈利。
(四)企业信誉度。守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金。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五)企业带动能力。农产品生产、加工型企业必须对接农民合作社10个以上,通过合同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其中农民合作社社员不少于500户,特种养殖企业带动农户数可适当降低要求。
(六)企业生产基地。企业自建和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建立的生产基地所提供的原料或货物占企业所需原料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5%以上。
(七)企业竞争力。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应有包括加工原料和加工产品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和人员;其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品产销率90%以上。
(八)企业管理水平。企业应具有良的管理水平,取得质量管理、环境或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等相关证书,产品应通过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九)省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市级龙头企业中产生,并需成立两年以上。
第七条 企业具备以上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
1、在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2、在促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一村一品发展和产业化经营表现突出的。
3、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4、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5、利益关系紧密、带农增收致富表现突出的。
第八条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简介及产业化经营情况;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五)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六)所在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八)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及农户增收情况的证明;
(九)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建设情况的证明;
(十)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十一)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省着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以示负责。
(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并经公示无异议,以设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名义正式行文,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在各市、县的中央或省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申报程序申报。
第十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委派专家,组成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组(以下简称省级认评组),对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分,形成审核意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请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二)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在江西农业信息网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将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 省级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为三年,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三条 实行省级龙头企业监测信息统计季报、年报制度。省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季报、年报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实行省级龙头企业三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于进行监测年份对已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具体办法是:
(一)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被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将上年度的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等材料报送所在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被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级认评组对被监测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请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六)监测合格的省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认定及监测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循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日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产发[2007]2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