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水稻苗床调理剂登记证核发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省内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证核发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农[2010]20号
受理条件:吉安市范围内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肥料生产企业
申报材料:
1.正式、临时登记
①肥料正式、临时登记申请书
②产品检测报告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产品外包装样式
⑤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初次申请登记企业)
⑥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临时转正式登记)
⑦产品适宜土壤田间试验报告(水稻苗床调理剂)
2.正式登记续展(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
①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②原登记证复印件
③产品复核检验报告
3.临时登记续展(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提交)
①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②原登记证复印件
③产品检验报告(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间出现抽查不合格的产品)
4. 变更登记
①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原登记证复印件
③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供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行政服务中心吉安市农业局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申请事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2.专家初审。吉安市土壤肥料站评审专家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次审查。对有异议的材料将在吉安市肥料评审委员评审会上重点审查。
3.吉安市肥料评审委员会终审。吉安市肥料评审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
4.登记证发放。吉安市肥料评审委员会同意核发登记证的,并经局领导作出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市土壤肥料站在1个工作日内印发肥料登记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对评审委员会作出不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诉申诉途径。
其 他:
1. 正式登记有效期5年,可以续展2次
2. 临时登记有效期1年,可以续展2次
3.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直接正式登记
4.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先临时登记后正式登记。
评审时间:一个季度一次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办理地址:吉安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办理(咨询)电话:0796-8226726
监督投诉电话:0796-82136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