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
应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2、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3、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及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等相关证明;4、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5、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应当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6、转让共有或者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的应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双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内部监督机构:
区林业局监察室
电话:8185229
办理时限:48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33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交易中心、行政服务科。
行政服务科主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填写工作单。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交易中心根据申请内容,拟办工作意见,进行公示和核实。。
对公告期内有异议的,交易中心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反馈行政服务科,主办人员告知申请人(30个工作日)
交易中心将申请转让的森林资源基本情况,在转让森林资源所在地及相邻乡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不同意或不批准的,由行政服务科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呈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属区本级审批的,行政服务科办理发文;属市林业局审批的,报市林业局审批。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交易中心对公示结果进行核实后,拟办文书并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