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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原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7/3/22 录入:农业局 浏览次数: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理区)、街道办事处,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原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原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措施,保证灭火救援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部门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的义务。

1.2.2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1.2.3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火灾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实施灭火救援,专职、义务消防队积极协同作战,公安、供水、供电、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运输、环保、城建、燃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驻区武警部队密切配合,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

1.2.4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依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措施,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2.5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成立由政府和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队以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调集多方人力和物资支援灭火,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具体负责火灾现场的处置指挥工作。

1.2.6坚持“救人第一”的原则。当火场有人员受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抢救人员。

1.2.7坚持“积极抢救保护财产”的原则。在实施灭火的同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财物,尽力减少火灾损失。

1.3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3.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3.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23号)

1.3.7公安部、人社部、国家统计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1.3.8公安部《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1.3.9《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37号令)

1.3.1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1.3.1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

1.3.12国家发改委《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1.3.13《江西省消防条例》

1.3.14《江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预防、扑救及善后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成立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2.1.2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范围内一级、二级、三级火灾预警的灭火救援指挥,统一协调、共同实施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

2.1.3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区公安消防大队长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全区灭火救援工作,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2.1.4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全区灭火救援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在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协调供应器材工具、灭火剂、燃料等灭火救援物资;根据需要,调动公安、供水、供电、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环保、城建、燃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驻区武警部队协助灭火救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审核新闻发布的相关内容。

2.1.5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1.5.1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负责疏散受火灾威胁的人员;对火灾现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畅通;对火灾现场进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严禁非救援车辆、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协同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1.5.2区卫计委:负责火灾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2.1.5.3区城建局:负责提供火场临近区域地下水、气管网情况;组织抢险物资和工具装备的供应,调集市政工程车辆(起重车、推土车、铲车等),及时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协助公安消防部队破拆需要拆除的现场毗邻建筑。

2.1.5.4区宣传部门:负责收集信息和资料,由指挥部授权统一通报灭火救援情况,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2.1.5.5区民政局:根据灾情规模和响应等级,认真做好灾情信息管理、灾民紧急转移和应急救助工作。

2.1.5.6区财政局:负责筹集灭火救援资金,为现场应急订购或租用大型机械设备和大量物资提供资金保障;负责筹措灾后重建经费。

2.1.5.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运送灭火救援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紧急救援和撤离人员及疏散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2.1.5.8区环保局:负责对现场气体、液体、土壤等环境及时进行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和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现场指挥员决策和消除污染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品的处置。

2.1.5.9区人社局:为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2.1.5.10市电信青原分局、市移动公司城区分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协调火场通讯设施的安全,保证火情信息和灭火救援调度命令传递的及时、准确;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灭火救援指挥调度的联络畅通。

2.1.5.11区安监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顾问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负责收集、整理各种危险源的主要特性和主要处置方法。

现场作战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了解现场情况,组织火情侦察和分析,制定总体作战方案;视情设立作战参谋组、宣传鼓动组、后勤保障组等,必要时划分战斗段(区),分别组织实施灭火救援任务;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指挥参战单位(含专职消防队)协同作战;根据现场救援的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调集和适时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可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作出拆除或者破拆毗连(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决定;提出调动公安、供水、供电、交通、卫生、环保、城建、燃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驻区武警部队协助灭火救援的意见,报指挥部审批并组织实施;决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3.预警

3.1 预警级别及发布

3.1.1 预警级别确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现代火灾事故特点,确定预警级别。

3.1.2 预警级别。按照火灾事故严重性、危害性和紧急程度,火灾事故的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等级越小,表示灾害危险性越大。

3.1.2.1四级预警

以下单位和场所发生火灾,为四级预警:

(1)郊区分散布置的居民住宅楼、家庭作坊;

(2)面积小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歌厅、录像厅、商店和摊位;

(3)丁、戊类厂矿企业的车间和仓库;

(4)临时搭建的建筑和小型工棚;

(5)10KV以下的变(配)电所;

(6)路边的垃圾场、废品收购站、摩托车修理间、拖拉机修理站,汽车等。

(7)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小和发生火灾后不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中小型企业、医疗门诊、区级以下(不含区级)国家机关。

(8)总存量在200公斤(含)或3立方米(含)以下或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充装或销售的店面。

(9)职工人数在100人(含)以下生产或加工企业、客运车站、码头、公共建筑、交通隧道、物资仓库和堆场、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未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

3.1.2.2三级预警

以下单位和场所发生火灾,为三级预警:

(1)客房数在50间(含)以上,或客房数在40间(含)以上并设有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宾馆、旅馆、饭店;

(2)住院床位在50-200张的医疗保健机构;

(3)老人住宿床位在50-200张的养老院;

(4)学生住宿床位在100-300张的学校;

(5)住宿床位在50-200张的托儿所、幼儿园;

(6)区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广播电台、电视台;

(7)区档案馆和博物馆;

(8)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9)文物保护单位;

(10)国家、省级、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1)中型以上汽车、钢铁、电器、电子工业等企业;

(12)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站。

(13)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14)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不含)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15)高层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16)营业总面积大于400平方米(含)的证券交易所;

(17)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18)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店内总存量在200-1000公斤或3-15立方米的商店;

(19)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营业面积100-500平方米的商店;

(20)重要的科研单位。

3.3.2.3二级预警

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火灾,为二级预警: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3)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4)中型以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烟草、造纸、纺织等企业;

(5)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青少年宫、文化馆、宾馆、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

(6)床位在200张(不含)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和床位在300张(不含)以上的学校;

(7)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含)以上的其他粮库;

(8)总储量在500吨(含)以上的棉库;

(9)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含)以上的木材堆场;

(10)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总存量在1000公斤(含)或10立方米(含)以上的商店。

(11)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店;

(12)经营管道燃气(含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水煤气、油制气等)的单位;

(13)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企业的厂房、库房和堆场;

(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

(1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3.1.2.4一级预警

一级预警往往是由二级预警所生成。火灾事故发生后,对全市公共安全形成极大威胁、社会影响特别巨大,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达到特别巨大规模;2.危及众多人口;3.巨额财产损失的;4.波及两个以上周边县(区)的。

3.1.3 现场作战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复杂地段、缺水、特殊气候)相应提高预警级别;重大节日、大型活动、夜间火灾,按对应预警等级提高一个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对于不同级别的火灾预警或灾情报告,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总的要求是:加强战备值班,力求快速反应,准确判明预警级别,迅速启动相应应急程序,有效组织灭火救援行动。参照上述预警四级的级别,相应采取四级响应对策,即一级预警实行Ⅰ级响应、二级预警实行Ⅱ级响应、三级预警实行Ⅲ级响应,四级预警实行Ⅳ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一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报告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灭火救援工作。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现场作战总指挥必须靠前指挥,统一调度指挥各参战力量,全面负责现场的作战指挥工作。

4.1.2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二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报告区火灾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灭火救援工作。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现场作战总指挥必须靠前指挥,统一调度指挥各参战力量,全面负责现场的作战指挥工作。

4.1.3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三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报告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灭火救援工作。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现场作战总指挥必须靠前指挥,统一调度指挥各参战力量,全面负责现场的作战指挥工作。

4.1.4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四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据日常灭火执勤战斗预案,投入灭火救援战斗。区公安消防大队领导靠前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作战指挥工作。当发生特殊火灾事故时(如:发生人员伤亡、受灾户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等),区公安消防大队值班人员将灾情立即报告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有关力量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建立重要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收集信息资料。

4.2.2 区公安消防大队每日18时前向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报告当天一般性灭火救援情况。重要火灾信息: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重伤2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

(2)死亡3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

(3)死亡1人以上的火灾事故。

(4)发生在国家级、省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火灾事故。

(5)正在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6)下列场所和单位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政治、社会影响的火灾,不论最后核定是否达到特大火灾标准,都要立即上报:

①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②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③党政军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④客运车站、码头。

⑤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⑦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⑧国家、省级重点工程施工工地;重要科研单位。

⑨高层办公楼、住宅楼、公寓楼;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重要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

⑩其他重要单位和场所。

4.2.3 重要火灾及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重要火灾报告的信息。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和面积、使用功能、生产性质、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灾发展情况;接报警情况、调派力量情况;党委、政府、公安机关领导和消防部门负责人到场的情况等。

4.3 指挥与协调

4.3.1 发生火灾时,在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投入灭火救援行动,根据预案进行响应。

4.3.2 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应当迅速调集力量,第一时间出动,按照“救人第一,先控制、后消灭,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灵活运用战略战术,有序地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4.3.3 组织指挥的原则: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直接上级指挥员报告。

4.3.3.1当公安消防大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员实施指挥。

4.3.3.2当两个以上公安消防大(中)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实施组织指挥或授权指挥。

4.3.3.3当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共同参加灭火与抢险救援战斗时,应由公安消防部队依法实施统一指挥。

4.3.4预案启动后,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的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驻区武警部队在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建制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3.5必要时,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组织有关灭火、化工、建筑、爆破等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并对灭火救援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灭火救援工作。

4.4 新闻报道

4.4.1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时,应经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并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记者在采访时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灭火救援行动。对外发布新闻报道要真实、准确、客观、可靠,实事求是,并经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核。

4.4.2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将事件伤亡人员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以规范格式统一向公众媒体发布。

4.5 应急结束

4.5.1火灾扑灭后,现场作战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或有毒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责成失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监护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4.5.2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现场进行分析评估,作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决定,并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下达各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的命令。

4.5.3应急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设施恢复到备用状态。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5.后期处置

5.1灾后处置

5.1.1火灾事故发生后,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视受灾程度和涉及范围,相应成立灾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派员参加灾害处置小组工作。

5.1.2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5.1.3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维持秩序,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负责火灾事故刑事立案侦查。

5.1.4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5.1.5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有义务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消防机构现场勘查,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5.1.6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后可能造成污染和损失的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5.2社会救助

5.2.1财政、民政、卫计、人社、教育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及时到位。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5.2.3社会救助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民政部门统一实施。

5.3保险

5.3.1重视保险在应对灾害事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工作,鼓励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事故保险。

5.3.2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原则,根据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及时为伤亡人员、受灾单位和个人实施理陪。

5.4调查和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或由公安消防机构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事故的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调查。同时,对灭火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起火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起火经过及灭火救援情况,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救成果,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及改进措施。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6.1.1.1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后,依托电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以消防和公安通信网络为主,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为备份,建立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区公安消防大队应急通信网络应建立大队、中队、火灾现场三级通信网,通过有线、无线、计算机和图像通信传输系统,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的实时传输。消防部队应装备与之相适应的各类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处置火灾事故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2公安消防大队以通信室为通信联络中心。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为灭火救援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

6.1.1.3当火灾事故为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时,调派消防通信指挥车到现场,利用车载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计算机网络、图像传输等系统,组建现场通信指挥网。现场的指挥联络以350兆常规无线通信为主,其它通信手段为辅,必要时可就近占用并接通固定电话。无线通信网由以下三级网组成,即消防一级网(市消防管区覆盖网),全市联网共用频率为354.475/364.475兆;消防二级网(火场指挥网),全市联网共用频率为360.000兆;消防三级网(灭火战斗网),全市联网共用频率为360.000兆;。

6.1.1.4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扑救时间较长、扑救难度较大的火灾时,当地政府及电信、移动通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6.1.2信息保障

6.1.2.1消防部门应加强重要火灾及处置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反馈工作,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地收集、上报重要火灾事故信息。

6.1.2.2对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消防部门要写出分析报告,分析火灾的特点、规律,总结火灾发展趋势,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的要求及时上报。

6.1.2.3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如下信息数据库:消防地理信息数据库、气象数据库、消防水源数据库、消防实力数据库、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数据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数据库、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数据库、危险化学品数据库、灭火救援战术技术数据库、灭火救援作战记录数据库、训练模拟数据库等,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数据,方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随时调用。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公安消防部队是灭火救援的主要力量,区消防大队是全区消防部队的领导指挥机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是灭火救援的补充力量。

6.2.2消防中队特勤班是灭火救援的骨干力量,承担各种重、特大火灾和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石油化工企业等各种复杂环境下发生的火灾事故的处置。

6.2.3各有关部门单位协同作战力量有铁路、矿山救护、医疗救护、工程机械抢险、石油化工、电力抢险等队伍。

6.2.4消防部队要配备先进、高效的灭火救援器材装备和通信、交通工具,制定各类灭火救援预案,积极开展灭火实战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灭火救援任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积极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确保在灭火救援中能发挥积极作用。

6.3交通运输保障

6.3.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3.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城市道路监控系统进行监控指挥,及时通报道路维修地段状况,随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

6.3.3根据火场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委要制定相应的预案,组织足够的医务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组织救护,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6.5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各警种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报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严厉打击妨碍灭火救援行动和破坏救灾物资的行为,做好重要部位、物资的警卫戒严和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

6.6物资保障

6.6.1建立灭火救援物资信息管理系统。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片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各公安、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必须储备一定量的灭火救援物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也必须储备一定量的灭火救援物资。与各消防器材生产厂家建立联系点,利用厂家的资源提供灭火救援后备物资,以便调集利用。

6.6.2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依据灭火救援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快速、便捷、合理的调集灭火救援物资。

6.7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灭火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灭火救援装备的购置、维护和管理,灭火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以及灭火救援物资的购置和补济、征用物资的补偿等。灭火救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核拨,情况紧急时由各级财政部门先行预拨,保障灭火救援急需。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灭火救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6.8社会动员保障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当发生灾害事故时,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参加灭火救援。各级政府要以社区(或企事业)为单位,加强火灾事故预防、逃生自救和火灾扑救的演练。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对紧急疏散人员要妥善安置,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所需。

6.10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灭火救援指挥系统,组成灭火技术专家组,建立人才和基础资料信息库,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11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11.1城建、供水、供电、供气、人防等部门负责事发现场建筑设施、供水供气管道、供电设施的抢修工作,并及时报告抢修情况。

6.11.2城建、供水、供电、供气、人防等部门平时应拟定相应的工程抢险预案,明确应急状态下工程抢险人员和抢险装备的准备及行动方案,保证火灾应急需要。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7.1.1文广、广电等有关部门要将防火、灭火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公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2.2区教体局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

7.2培训

7.2.1担负应急救援的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系统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灭火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和程序。区行政学校和其他干部培训班在防灾、减灾课程中应当含有防火、灭火内容。

7.2.2区人社局要检查、督促、指导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单位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内容,开展普及性教育培训。

7.3演习

7.3.1灭火救援演习方案由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制定。演习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火情设定、力量部署、扑救对策、注意事项等内容。

7.3.2灭火救援演习结束后,应对演习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演习的基本经验和教训,提出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和整改完善措施、应急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演习总结报告和整改措施一并报送区消防大队以及演习批准部门和预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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