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备抵免税的范围 1、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内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金额,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申报抵免税确认应具备的相关材料 1、抵免税申请表。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和所属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直主管部门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3、拟申请抵免税的国产设备清单原件。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4、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设书文本及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已签订的国产设备采购合同。 7、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 8、国家和本省规定需要说明或提供的其他材料。 9、拟申请抵免税的国产设备清单原件一式六份,以上其余材料均一式两份。 三、免税确认的办理程序和办法 1、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地方项目由申请单位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告,省属项目向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省直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负责初审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告。省属企业集团项目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告。 3、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限额以下项目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并下发免税确认书,限额以上项目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4、申报材料不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齐完整的材料。 5、对不具备审批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四、抵免税确认申报的几点说明和要求 1、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并出具免税确认书。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并出具免税确认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批复文件中必须明确设备名称、台(套)数、金额等关于国产设备的主要情况,如果没有则由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出具补充说明。 3、原则上不办理免税确认变更,因项目设备和金额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化或调整,确实需要变更免税确认书的,须按本通知确定的免税确认办理程序另行提出申请报告,同时提供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和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一式四份。 4、免税确认是针对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单纯的设备采购不享受免税政策。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处 二○○七年一月 咨询电话:0791—6221004 传真:0791—62349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