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 起草全县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参与制定全县各项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全县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全县财政分配政策;编制全县中长期财政规划;指导全县财政工作。 (三)编制全县年度预算草案;组织全县预算的执行;编制全县决算草案;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报告全县预算执行情况。 (四)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组织全县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六)组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订全县有关财政支出的财务管理制度、开支标准及定额;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监管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七)组织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县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管理社会保障支出。
(八)管理全县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管理全县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国债资金,编制和执行国债资金还本付息计划;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工作。 (九)组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各类各行业企业的财务工作;负责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管理全县会计工作;贯彻实施会计法、规章和准则;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负责全县会计委派工作。
(十一)监督全县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县财经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 (十二)组织和管理全县财政人员业务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