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17号)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水稻良种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调动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恢复和扩大水稻种植面积,增加水稻有效供给而专项安排的资金。
第二条 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实行直接补贴方式,按计税土地上水稻良种推广的实际面积直接发放到种植良种水稻的农户。
第三条 水稻良种补贴标准,早稻每亩补贴10元,收割后再种晚稻的每亩补贴标准另行通知,一季稻每亩补贴15元。
第四条 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必须遵循补贴政策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户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水稻良种推广面积的落实,确定并公布本地推广的水稻良种品种,通过新闻媒体向农民推荐并公布水稻良种的供种单位和种子价格。
第六条 为确保农民受益,县级政府物价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严格审定和控制种子价格,保证种子质量,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子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现象。
第七条 乡镇政府组织本乡镇内的水稻良种推广和补贴发放工作。包括水稻种植农户和面积的登记、汇总、审核,良种良法的培训和推广,以及逐户向农户发放良种补贴资金等。
第八条 计税土地上水稻良种推广的实际面积,按《江西省2004年早稻良种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江西省2004粮食生产面积核实细则》的要求进行核实,并逐级上报批准。水稻良种推广实际面积的核实,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乡镇财政所按《2004年粮食风险基金对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开设 “粮食直补资金专户”。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存入“粮食直补资金专户”,设立“水稻良种补贴资金”专帐核算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
第十条 省财政根据各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上报的全省计税土地上水稻良种推广的实际面积,将水稻良种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到县级财政。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良种补贴资金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粮食直补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收到补贴资金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提供补贴通知。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根据乡镇财政所提供的良种补贴通知,将良种补贴存入受补贴农户粮食直补存折(没有直补存折的,要新办存折),同时,乡镇财政所将水稻良种补贴金额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到每个农户。乡镇财政所会同乡村干部将存折发放给农户,由农户本人或委托他人签收。农户如发现与张榜公布的数据有误,或没有收到通知书,可到乡镇财政所查询,直至落实。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良种补贴资金的拨付进度,尽快将良种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手中;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强化良种补贴资金的监管,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 各县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统一建立良种补贴档案,分乡镇的补贴清册和发放到户的良种补贴通知书。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设立良种补贴的专线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农民群众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水稻良种推广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否则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和当事人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农垦、农场职工的补贴发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