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庄规划的编制
1、编制的任务:确定村庄建设的数量、职能和规模,村庄建设范围,确定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安排村民建房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环境整治要求,为农民提供宜居的人居环境。
2、编制的组织:编制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县建设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编制的程序: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批准后进行公示。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5至10年,
规划成果:包括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图纸包括村庄现状图、村庄建设规划平面图、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及工程管线规划图,整治改造型村庄增加现状质量分析图(村庄整治图)即“五图一书”。
二、村庄建设选址
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宜建设的荒山、岗地、坡地及其他非耕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应与生产区联系方便,出行便捷,村庄对外应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过境道路展开布局。靠近铁路、公路、堤防建设的村庄,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护距离;村庄建设用地应集中紧凑布局,适当预留发展用地,避免无序扩张。
三、村庄住宅规划
新建住宅以二、三层为主,提倡双拼式、联排式住宅。结合地形,灵活布局,住宅建筑风格应体现地方特色,充分建设庐陵风格的建筑,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住宅尽可能安排南北朝向,房屋间距以南侧建房高度为标准在1:0.7至1.1之间;山墙之间的不小于2米;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宜超过3.6米,村庄建设应确保消防通道,一般为4米。
住宅平面应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人畜分离”三分离。住宅立面设计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民居特色。力求造型简洁大方、比例协调、形式美观、风格统一,体现乡村风貌;结合村庄整治,对原有住宅立面进行必要的改造。
四、村庄基础设施规划
道路交通规划: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入户道路三级。主要道路路面宽度4.5米—6米;次要道路路面宽度3米—4.5米;入户道路路面1米—2米。路面材料主要以水泥为主,非机动车道路面也可利用石板、鹅卵石、青砖、吸水砖等地方石材资源。有条件村庄应设置路灯、停车场。
排水工程规划:确定排水体制、排水量、污水处理方式等。排水体制一般采用雨污合流;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放;污水应通过管沟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依地势确定流向。污水排入自然水体之前应采取集中式设施(生物工程)或分散式(沼气池、三格式粪池)等污水净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环境景观规划:保持田园风光,体现乡土气息,形成地方特色。尽量在劣地、坡地、洼地布置绿化。绿地建设宜结合村口、公共中心及沿主要道路布置,并布置桌椅、儿童活动设施、健身设施、小品建筑等。绿化以种植乡土树种为主,可种竹、果等经济植物,兼顾观赏、遮荫等功能,少植草皮。重视古树名木保护、重视古建筑古水井古设施的保护。
五、村庄建设审批政策
2012年9月12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申请要求、审批、监管等进行了详细明确。首先是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管理新机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明确了各县成立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工作组。其次明确了审批程序、审批条件,要求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严格一户一宅政策。要求新建农房应彰显庐陵特色,应当从《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中选择。
明确6个不予审批的情形:尚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未经过规划建设部门培训的;农民将原有房屋、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的;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不得批准的。
明确村民建房“八个禁止”:禁止沿省道、国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两旁100米以内建房;禁止城镇居民私自购买土地建房;禁止非法倒买集体土地建房;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开天窗建房;禁止建新房不拆旧房(针对已有旧房的建房户);禁止批小建大、超面积建房;禁止未批先建、批东建西;禁止不按图施工,擅自改变建筑户型和建筑风格。
吉水县住建局 袁文武(电话:139796688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