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水行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拟定各项与履行水行业管理职责有关的中长期及年度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有关规划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2、统一管理水资源(含地下水、地表水、空中水)。在全县范围内对水资源实行地表水与地下水,水源地与输水河道,水量与水质的统一规划和统一调配;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除涝的论证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执行方案,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水质旬报。
3、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道水域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对污染超标严重河段的各排污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4、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县(市、区)范围内的水务事项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5、拟定水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行业各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行业的经济、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的意见。组织征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规定的相关规费。
6、负责水行业的科技和涉外工作,编制全县水行业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全县重大水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监督国家和部省市颁布的行业技术标准和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指导水行业的在职培训、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7、编制、审查水行业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主管全县河道、水库、河口滩涂等水域、岸线以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县涉水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湖库,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对全县水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跨乡镇的重要水工程;组织指导水工程的安全监督。
8、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9、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0、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职称评聘工作;对局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建立水行业发展基金,促进水行业事业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导水行业的职工队伍建设。
11、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县内主要江河湖库洪水预案;组织制订全县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对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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