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全县小水电站安全责任人的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水利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全覆盖大检查的通知》(水电[2011]17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151号)、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全覆盖的通知》(赣水农电字〔2012〕1号)(江西省农村水电电气化发展局赣农电字[2013]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实现从专项治理向全面监管的转变,确保我县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全覆盖、无死角、制度化”,现就全面落实我县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制定如下方案。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站监督管理责任主体,水利局是国有小水电站监督管理责任主体,,乡(镇)长、水利局分管领导是安全监管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摸清本地区小水电的基本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切实加强本辖区内小水电站的监管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依法规范小水电建设市场,禁止无资质、无许可证的单位和无执业资格人员进入小水电建设市场;
4、加强管理,对小水电站的建设质量、防洪安全、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5、督促电站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或修编本电站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组织演练,努力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各有关乡镇、县水利局要建立农村水电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县政府把该项工作列入考核政府水利工作的范畴。
二、小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业主负责人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是本电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
2、认真贯彻地方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安全专管人员;
4、落实安全生产保障经费,强化教育和培训,细化各项安全措施和预案,不安全不允许生产;
5、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防汛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措施,确保安全渡汛。 附件:吉水县农村水电“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表吉水县双主体责任落实表(1)(1).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