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水利字[2013]号
关于规范水利系统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水务站,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系统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1. 水利局机关和水务站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要求一律全部上班,认真履行本职工作。
2.局属各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一律由单位领导和集体研究确定上班工作人员。
3.对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人员,应经所在各乡镇水务站、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同意,报局班子会研究批准,方可在家休养。
4.若职工自愿离岗,必须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局班子联系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停薪留职。
5.停薪留职人员,由其单位每月发放80%的基本工资,其它待遇一概不再享受。
6.对未经局里批准擅自离岗、不上班或外出打工人员,单位将视情节严重情况依规联合机关部门进行登记清理,作出相应处理。
7. 各乡镇水务站、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应建立考勤制度,每月的考勤必需报局领导。局里将对各乡镇水务站、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本规定自二○一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
吉水县水利局
2013年4月16日
吉水县水利局综合股 2013年4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