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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行政许可项目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3-6-4 录入:吉水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水利局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

涉及的依据

1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并施行)

第十九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休申请采矿,必须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1年8月1日发布并施行)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6年12月20日修订公布并施行)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办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1995年5月19日发布)

第二条:……损坏水土保持生物、工程和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五条:收费标准(见附页:收费许可证)

2

取水许可审批、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公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8月1日施行)第十条: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并施行)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施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详见附页:收费许可证)

第六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序号

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

涉及的依据

3

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公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6月23日公布施行)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必须邀交河道管理费。……第十三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见附页:收费许可证)

4

涉河建设项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第3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5

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第四款: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6

小型水库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第78号令)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第二款: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序号

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

涉及的依据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大、中型水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74号主席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74号主席令)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第3号令)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江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确需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9

水库险坝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第77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10

水库筑坝、拦汊的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19日)

11

渠道内埋设涵管、设置和扩大放水口的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19日)

12

在跨行政区的边界河道修建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的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19日)

13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损害河道工程的作业活动的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19日)

14

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的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19日)

15

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500米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的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19日)

 

 

序号

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

涉及的依据

16

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19日)

17

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的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19日)

18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19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0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1

建设水工程符合流域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字第3号令)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控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时建筑物、构建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

 

 

 

序号

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

涉及的依据

23

水库大坝竣工验收审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第78号令)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

25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6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19日)

27

利用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人事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的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19日)

2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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