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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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3-6-5 录入:吉水县工商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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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这方面只限于是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规定不具有这种约束力。 第三,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四,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五,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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